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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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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411-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规范事项中介服务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5 发布日期: 2024-11-15
索引号: 11341622355142120T/202411-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规范事项中介服务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5
发布日期: 2024-11-15
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规范事项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15 17:49 信息来源:蒙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名称
17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