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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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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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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点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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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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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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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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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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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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