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评价程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要求。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部署。有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安排,明确规定共享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信用奖惩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走访调研,赴湖北、上海等省、市学习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书面征求了13家省直相关部门及4家行业协会、16个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委托有关部门、市局征求近100家企业意见。三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及不同类型、规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人参加,充分听取并合理采纳各方的意见建议。
《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专门与省信用办对接沟通信用政策制定有关事宜,并充分吸纳相关建议。同时,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结果应用、附则。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基本原则。
(二)“工作机制”部分,重点明确了评价范围,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等环境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按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评价办法开展。鼓励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同时,细化了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省厅负责制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参评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并配合开展参评单位信用修复初审等相关工作。
(三)“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部分,明确了评价指标和计分规则,设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社会责任信息三大类指标,35项子指标。评价指标依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权威、准确的规范性文件或记录。评价实行计分制,设置初始分值为70分,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得分分值,主要根据环境信用信息记载的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以及环境友好行为等进行计分。同时,明确年度评价结果实行等级管理,按照实际得分及有关规定从高到低确定为“环保诚信单位(评定等级为A级,标注绿标)”“环保良好单位(评定等级为B级,标注蓝标)”“环保警示单位(评定等级为C级,标注黄标)”“环保失信单位(评定等级为D级,标注黑标)”四个等级。
(四)“评价实施”部分,明确了采用动态记分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系统自动运算实时记分,配套扣分预警告知机制和异议申诉机制。每年初对参评主体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同时明确年度评价结果为 B 级、C 级、D 级的参评单位,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其评价等级后,参评主体履行完“信用安徽”修复程序后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五)“结果应用”部分,明确了联合奖惩、分级监管和奖惩措施,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D”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依据国家和省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资金补助、评优创先等方面分别给予激励和惩戒。
(六)“附则”部分,明确了工作责任和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扩大了评价范围。《管理办法》在参评单位中增加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排污单位等,预计参评单位将超过7000家,较之前主要评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增加1倍以上。
(二)优化了评价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信用主要依据行政执法信息、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等环境信用信息开展。同时,在指标设置方面进行压减和优化,更多评价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情况、突出问题等,能够全面客观反映其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精准确定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等级。
(三)提高了信息化水平。配套建立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通过加强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平台的运用,实现评价结果及时更新调整和系统自动生成,提升了评价的效率。
(四)创新了评价计分方式。设置初始分值为70分,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上一期评价得分分值,促进企事业单位持续守法和创先争优。
(五)提高了信用修复的时效性。参评单位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等责任和义务,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不良影响后,可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过系统审核处理。
(六)增强了信息共享联动。加强与“信用安徽”共享平台对接,推进环境信息共享,实现了信用评价结果实时共享。
(七)强化了评价结果运用。新修订办法通过全面准确评价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守法情况,明确了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环境监管和财政资金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