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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取用水情况等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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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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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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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计划用水落实情况;用水单位实际取水量、取水地点等是否与取水批复文件要求相符;是否按时缴纳水资源费,有无超计划取用水,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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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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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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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取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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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水利局、蒙城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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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6月通过)第三十二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列取水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二)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三)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四)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五)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六)水资源费缴纳情况。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取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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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牵头发起,县水利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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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为5。抽查比例不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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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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