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县交通运输局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蒙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0月9日——2024年11月8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蒙城县庄子大道208号蒙城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蒙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字样,邮编:2335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mcjtxjb@163.com
3、网络方式:在蒙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mengcheng.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联系电话:7600196
附件:《蒙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9日
蒙城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亳政办〔2018〕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县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县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县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规范经营承诺、治安防范、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具体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运价制定规则、明码标价形式、发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七)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承运人责任险承保协议;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县县区,经营期限为8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五)车型标准略高于县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达到二级以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条件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并及时更新车辆档案,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建立并及时更新驾驶员档案,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在5天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七)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八)向县税务机关申领电子发票并向乘客开具,同时依法申报纳税;
(九)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十)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信息接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接入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十四)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如信息泄露,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无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
(三)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顶灯和空车待租装置,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五)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五)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有效的出租汽车发票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附件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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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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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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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6.数据库接入情况 □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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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档案号:
车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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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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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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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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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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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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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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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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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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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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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入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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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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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车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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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
续航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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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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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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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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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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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毫米
宽: 毫米
高: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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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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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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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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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车□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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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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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审核部门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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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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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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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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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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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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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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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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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无 □ 审核部门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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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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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装 □ 未安装 □ 审核部门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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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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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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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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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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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交运管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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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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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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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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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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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
|
注:在符合的项目后“□”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