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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板桥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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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9982/202410-00114 组配分类: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发布机构: 蒙城县板桥集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邓某不服蒙城县公安局庄周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08 发布日期: 2024-10-08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9982/202410-00114
组配分类: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发布机构: 蒙城县板桥集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邓某不服蒙城县公安局庄周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08
发布日期: 2024-10-08
以案释法案例:邓某不服蒙城县公安局庄周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
发布时间:2024-10-08 10:22 信息来源:蒙城县板桥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日晚19时许,在蒙城县至尊名门小区邓某所经营的托管中心内,李某某因怀疑邓某多次对其经营的名为“书XXX”托管中心进行举报,与男友翟某某找邓某问询举报情况,后双方发生争执,邓某与李某某相互进行辱骂。公安机关接警后,依法对邓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邓某不服蒙城县公安局庄周派出所作出的蒙公(庄)行罚决字2024〕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蒙城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4月19日蒙城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情况: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11月3日晚19时许,在蒙城县至尊名门小区申请人所经营的托管中心内,李某某因怀疑申请人多次对其经营的名为“书XXX”托管中心进行举报,与男友翟某某找申请人问询举报情况,后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与李某某相互进行辱骂。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进行现场处置,依法进行了取证,询问了证人高某的证言,并给与申请人、李某某、翟某某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邓某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调查,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李某某公然侮辱。2024年3月2日,被申请人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系一般情节,故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该决定已依法进行宣告和送达。

复议机关在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作出的蒙公(庄)行罚决字〔2024〕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典型意义: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涉案人员在化解该纠纷时公然侮辱他人,缺乏理性解决问题的深入思考,该案警示我们遇事要冷静,冲动是魔鬼,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好习惯,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