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408-00053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面向部门意见征集】蒙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蒙城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408-00053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面向部门意见征集】蒙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蒙城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县消防救援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起草了《蒙城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县有关单位结合我县实际,对照工作任务,进一步补充完善落实举措,并明确工作专班成员及联络员。请各单位于8月5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县消防救援局,无意见也须书面反馈。
联系人:刘汉卿;联系电话:5368077;邮箱:mcxxaw@163.com。
蒙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蒙城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方 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3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24〕2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销售问题。
1.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同步落实)
2.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建立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挖制假售假源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同步落实)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3.严查非法改装。经常性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4.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邮政公司)
5.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6.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驾乘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反复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在查处违法行驶电动自行车时,同步核查车辆是否违法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等行为,发现违法改装的要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8月底前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7.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三)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8.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在商业区、公园、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等安全条件要求。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2024年8月底前,县住房发展中心全面摸排既有住宅小区集中区域停放充电设施缺口,建立“一区一册”,制定增建计划,明确年度任务,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遴选技术实力强、收费合理的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供单位或乡镇(街道)选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责任单位:县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落实。)
10.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加强架空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2024年7月底前,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等基层力量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2024年8月底前,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相关安全条件要求,对用作电动自行停放充电场所架空层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条件,并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落实。)
11.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12.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通过“交管12123”向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发送提示信息,拒不整改的,委托第三方拖车服务公司强制拖离,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住房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拆除电动自行车室外“飞线充电”的住户,供电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止。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乡镇(街道)组织消防工作站和网格员常态化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开展排查,及时劝阻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消防部门处理或者按照消防行政执法赋权事项实施行政处罚。2024年底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应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发展中心、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落实。)
13.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加快推进消防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通过加装消防物联设备,接入“数字蒙城”平台,纳入统一监管调度体系。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加强科技创新,破解“进楼入户”、“飞线充电”、架空层违规停放充电等管理难题。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十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推广增设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探测器、烟火识别摄像头、简易喷淋、灭火器等,有效监测突发火情、处置初起火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发展中心、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4.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
(五)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6.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应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成立多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全面调查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从严追究事故责任。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17.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
(六)加强电动自行车社会共治。
18.提升齐抓共管合力。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工业企业等单位场所,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落实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行业部门)
19.纳入网格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交通安全劝导,引导群众淘汰置换存在安全风险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定期排查停放场所周围堆放可燃物、管道竖井封堵不严、疏散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火灾风险叠加。(责任单位:各行业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落实。)
20.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事故防范知识,强化案例警示教育,在电梯、楼道入口等处播放张贴安全提示。学校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内容。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开展安全公益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强化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同步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发展中心、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以上单位报送专班名单)。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局,落实“月会商、季小结、年考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深入研究电动自行车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系统梳理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重点任务,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整治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建立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
(三)注重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基层组织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形成安全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氛围。整治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严肃督导问效。此项工作责任落实、整治成效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内容;对敷衍塞责、行动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电动自行车亡人或灾有影响的火灾,严格倒查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责任落实情况,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2024年7月15日前,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发展中心、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明确后的专班人员扫(附件3)二维码进群。自方案下发之日起每月1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工作举措提供佐证材料),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及时通过信息简报反映;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蒙城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方 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3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24〕2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规范行业发展。落实《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建立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实施动态公告管理,2024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摸清全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加强销售者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法查处,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建立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挖制假售假源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局。)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5.严查非法改装。经常性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使用不符合车辆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6.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邮政公司。)
7.实施登记管理。探索建立蓄电池更换登记办法。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8.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驾乘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反复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在查处违法违规行驶电动自行车时,同步核查车辆是否违法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发现违法改装的要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8月底前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9.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安全管理,对属于企业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依法登记,对配送人员使用的不属于企业所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合法,2024年8月底前完成。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免费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三)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0.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结合“15分钟社区生活圈”,在商业区、公园、车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等安全条件要求。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2024年8月底前,县住房发展中心全面摸排既有住宅小区集中区域停放充电设施缺口,建立“一区一册”,制定增建计划,明确年度任务,统筹纳入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责任单位:县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落实。)
12.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加强架空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乡镇(街道)组织辖区村(社区)和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等基层力量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逐一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2024年8月底前,组织技术力量按照相关安全条件要求,对用作电动自行停放充电场所架空层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条件,并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落实。)
13.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严禁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14.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通过“交管12123”向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发送提示信息,拒不整改的,委托第三方拖车服务公司强制拖离,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住房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拆除电动自行车室外“飞线充电”的住户,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均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乡镇(街道)组织消防工作站和网格员常态化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开展排查,及时劝阻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消防部门处理或者按照消防行政执法赋权事项实施行政处罚。2024年底前,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应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发展中心、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落实。)
15.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加快推进消防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2025年底前完成。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加强科技创新,破解“进楼入户”、“飞线充电”、架空层违规停放充电等管理难题。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积极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推广增设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探测器、烟火识别摄像头、简易喷淋、灭火器等,有效监测突发火情、处置初起火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发展中心。)
(四)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6.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
(五)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8.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成立多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全面调查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从严追究事故责任。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19.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记于对应经营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
(六)加强电动自行车社会共治。
20.提升齐抓共管合力。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工业企业等单位场所,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落实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行业部门)
21.纳入网格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交通安全劝导,引导群众淘汰置换存在安全风险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定期排查停放场所周围堆放可燃物、管道竖井封堵不严、疏散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火灾风险叠加。(责任单位:各行业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落实。)
22.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和事故防范知识,强化案例警示教育,在电梯、楼道入口等处播放张贴安全提示。学校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内容。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开展安全公益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强化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同步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发展中心、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局,落实“月会商、季小结、年考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深入研究电动自行车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系统梳理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重点任务,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严格履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建立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基层组织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形成安全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氛围。整治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严肃督导问效。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和行动质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内容;对敷衍塞责、行动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电动自行车亡人或有影响的火灾,严格倒查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责任落实情况,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自方案下发之日起3日内,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县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4年8月起每周三报送周工作推进情况,每月1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工作举措提供佐证材料);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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