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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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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565978M/202407-00072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1 发布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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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1
发布日期: 2024-07-11
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1 14:51 信息来源: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对县政协十次会议第138

委员提案的答复

 

张建同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设立抗日战争时期蒙城保卫战殉国将士名录墙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查询相关文件资料,同时与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史部门、文旅部门及宣传部门对接,了解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89)文件规定:

  一、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

  二、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领导个人不能批条子上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等代替规定的报批手续,更不得将其作为筹集、摊派资金的依据或借此向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施加压力。

  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纪念设施,要纳入基本建设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并从严掌握经费开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已经建立和正在修建的纪念设施,不得自行扩建。

  四、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严把关。对违反中央规定擅自建立纪念设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因此设立抗日战争时期蒙城保卫战殉国将士名录墙的建议暂不具备条件。

感谢您对我县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支持。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