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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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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407-00193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四)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407-00193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四)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以案释法】案例(四)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0:12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杨明、马文照

审稿(实名,逐级):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

二、案例正文采集

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收。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4日、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 位,2020年8月2日组织对型号为HF-CEMS-1000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并通过。2024年3月10日 更换后的新脱硫塔投入使用,并配套安装原有的自动监测设 备,对新脱硫塔排气筒排放废气开展采样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收。

【调查与处理】

2024年5月24日、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10日更换后的新脱硫塔投入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收。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4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4]54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生 产厂长吴纪明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任职证明1份;安徽锐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维技术人员桂成浩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与安徽锐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知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亳州市2024年环 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亳环(2024)20号)复印件 一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证据3: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烟气在线监 测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委托安徽 知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的事实。

证据4:安徽知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证明复印 件一份,证明了安徽知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锐康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CEMS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事实。

证据5: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 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 2020年8月2日组织对型号为HF-CEMS-1000 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并通过的事实。证明了更换后的 新脱硫塔投入使用,并配套安装原有的自动监测设备,对新 脱硫塔排气筒排放废气开展采样监测的事实。证明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 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收的事实。

证据6: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厂长吴纪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3月10日更换后的新脱硫塔投入使用,并配套安装原有的自动监测设备,对新脱硫塔排气筒排放废气开展采样监测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从2024年3月10日更换新脱硫塔后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收的事实。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7: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锐康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维技术人员桂成浩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知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锐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CEMS 设备运维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从2024年3月10日更换后的新脱硫塔投入使用,并配套安装原有的自动监测设备,对新脱 硫塔排气筒排放废气开展采样监测的事实。证明了2024年3月8日运维人员对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运维时告知你公司CEMS设备进行拆装和移机需要重新验收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从2024年3月10日更换新脱硫塔后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 化,未重新组织验收的事实。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蔡正光、王浩、张旭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与本法第七十八条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条与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4〕54号)告知你 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 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 定》(2020年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  ( 法 定 最 低 罚 款 数 额 / 法 定 最 高 罚 款 数 额 ) × 100%=20000/2000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 高罚款数额=[10%+0%×(1-10%)]×200000=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 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典型意义】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化现场监管执法检查,推进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加强监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确保整改到位。

一是聚焦关键环节,发挥执法保障作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监管执法培训,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水平,各中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研判,第一时间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到位。依托排污费管理信息平台,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排污许可管理情况等逐一核查,全方位排查排污单位环境问题。 

二是聚焦主责主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位置、主要设备安装位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组织验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三是“广度”覆盖,亮出污染治理“新招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指挥棒作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线上线下培训。通过以训促学、以训促干,锻造一支风清气正、干事担当的生态环保铁军。通过开展大气污染治理联合会商和联合执法,聚集问题查跟溯源、紧盯短板弱项,用“多面镜”找出“小问题”,解决“小困难”、查处“小案件”、整治“小隐患”。围绕治污设施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确保整治一处、提升一处,不断巩固整改成效。共办理环境保护法配套措施案件3件,其中移送拘留案件数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