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执法结果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407-00191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三)亳州合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407-00191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三)亳州合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以案释法】案例(三)亳州合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0:10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杨明、马文照

审稿(实名,逐级):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未按规定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二、案例正文采集

亳州合和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东侧焊接生产线电焊机生产期间,未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亳州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对你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5月8日11时45分至15时20分、5月9日7时00分至10时05分、12时35分至15时00分期间,喷涂车间电焊机1和喷涂车间电焊机2用电监控均有用电功率电量显示,但同时段喷涂车间除尘设施却无用电功率电量显示。现场调查核实发现,2024年5月7日、8日、9日你公司东侧焊接生产线电焊机生产期间,未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且存在主观故意,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调查与处理】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亳州市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对该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并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2024年5月7日、8日、9日期间该公司东侧焊接生产线电焊机生产期间,未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且存在主观故意,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5通用裁量计算核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4年7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4]50号)中记录的

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 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行政主管邓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职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生产厂长刘世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职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邓军、刘世军的身份信息和任职情况的事实。

证据2: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焊接区域建设有东、西两条焊接生产线的事实。证明了东侧和西侧两条焊接生产线及配套的除尘风机均安装了用电监控设备,用电监控设备均可以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3: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  政主管邓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5月7日、8日、9日你公司东侧焊接生产线电焊机生产期间,未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且存在主观故意,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的事实。

证据4: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厂长刘世军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2024年5月7日、8日、9日你公

司东侧焊接生产线电焊机生产期间,未同步开启收尘除尘设施,且存在主观故意,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事实。证明了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的事实。

证据5: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4份,证明了你公司东侧和西侧两条焊接生产线及配套的除尘风机均安装了用电监控设备,用电监控设备均可以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6: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亳州市 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对你公司治污设施停运报警信息的截图4份,证明了2024年5月8日11时45分至15时20分、5月9日7时00分至10时05分、12时35分至15时00分期间,喷涂车间电焊机1和喷涂车间电焊机2用电监控均有用电功率电量显示,但同时段喷涂车间除尘设施却无用电功率电量显示的事实。

证据7: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亳州合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亳州合和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亳州合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亳州合和工艺品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亳州合和工艺品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并完成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9: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王运坡、王永辉、曹军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 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4〕5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裁量起点10%,裁量百分值 总和1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12%×100万元=12万元。我局对你公司处十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 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围绕工作重点,扎实推动大气质量改善,持续提升“气质蓝”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凝心聚力,下好科学“规划棋”。精准制定并下发《蒙城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调度会,确保措施精确落实落细,形成科学规划、齐抓共管、上下合力、攻坚克难“一盘棋”。

同心合力,下好联动“关键棋”。联合交警等部门常态化开展移动源污染路查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联合住建等部门对在建施工工地开展巡查,严格要求落实裸土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切实做到“六个百分百”,今年以来,共办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19件。

提级加力,下好治理“增效棋”。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及时组织企业启动预警,重点查看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见行见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通过现场查看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主动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各类问题,推进企业完成低效VOCs治理升级优化。积极开展VOCs走航等非现场检查,锁定违法排放企业,实现精准执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