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杨明、马文照
审稿(实名,逐级):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辉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部分建筑垃圾在场地内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该公司涉嫌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5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仁和路与刘海路东南侧进行巡航发现,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正在施工,在施工工地东南角有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施工工地为安徽瑞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得瑞沅紫御府建设项目,蒙城县浩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的开挖及清运等施工作业。蒙城县浩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部分建筑垃圾在场地内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针对以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蒙城县浩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调查与处理】
2024年1月25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巡航发现,有一施工工地有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蒙城县浩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建筑垃圾清运作业。该公司存在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4年3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
证据1:蒙城县辉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徽瑞沅建筑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了你公司和安徽瑞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蒋空和肖广露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仁和路与刘海路东南侧进行巡航发现,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正在施工,在施工工地东南角有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瑞沅紫御府建设项目施工工地 部分建筑垃圾在场地内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 巡航及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瑞沅 紫御府建设项目施工工地部分建筑垃圾在场地内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现场监察的事实,证明了蒙城县辉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瑞沅紫御府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瑞沅紫 御府建设项目场地内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60 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 责施工的瑞沅紫御府建设项目经理蒋空开展调查询问的笔 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仁和路与刘海路 东南侧进行巡航发现,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正在施工,在施工工地东南角有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4〕24号)告知你 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 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裁量起点Y=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100%=(20000/100000)×100%=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罚款金额=[Y+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 定 最高罚款数额=[20%+0%×(1-20%)]×100000元=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证据5: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瑞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瑞玩紫御府建设项目经理肖广露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 机对仁和路与刘海路东南侧进行巡航发现,有一建筑施工工 地正在施工,在施工工地东南角有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存,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蒙城县辉浩建筑劳务有 限公司为瑞沅紫御府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负责施工的瑞沅紫御府建设项目场地内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存,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6:该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 了你公司负责瑞沅紫御府建设项目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的开挖及清运等施工作业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亳州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蔡正光、胡伟、陈迪海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始终秉持“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原则,不断优化服务手段、创新执法模式,全链条推进执法监管,形成全流程综合性闭环管理,有效降低企业迎检压力,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一是在线监控平台监管全覆盖。充分利用环保智慧平台及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12369热线等于一体,在辖区内形成全覆盖监管网络。把非现场监管检查作为常态化监管检查重要手段,对生产现场、治污设施等污染物产生、排放环节进行视频巡查,严格落实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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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发挥大作用。借助无人机、巡航车等设备设施,通过从个角度、多个维度对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全面立体监控和监测。利用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对实时状态进行分析研判,实现异常信息及时推送执法中队,彻底克服依靠人力挖掘问题的短板,使现场检查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的扭转,实现“监测数据多跑路,执法人员少跑腿”。通过事前早发现、早研判、早应对,不仅优化了企业营商环境,而且降低了企业违法频率,大幅提高了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