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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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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7-00278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陈**、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6 发布日期: 2024-07-26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7-00278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陈**、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6
发布日期: 2024-07-26
【以案释法】陈**、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2024-07-26 10:45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20241月15日晚23 时许,陈**、李**在蒙城县辖区乡镇某村窑厂南侧树林里,使用弹弓非法狩猎六只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被蒙城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蒙城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辨认后,确定被打鸟类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构成刑事案件。2024年1月16 该案移交蒙城县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建议按照非法狩猎案件查处,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陈**、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属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没收猎获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对陈**、李**罚款2000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发现受伤、落单的野生动物,先观察、切勿私自救助、自行圈养或盲目放生,应及时报警求助或联系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处理。同时,千万不可私自捕杀、饲养、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否则,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