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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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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7-00267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蒙征补安置〔2024〕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5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407-00267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蒙征补安置〔2024〕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5
蒙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蒙征补安置〔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7-05 17:16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蒙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蒙征预告〔202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蒙城县2024年第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庄周街道至乐社区李东队、李西队村、前柳队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0.1071公顷301.6065亩)。蒙城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

地块:东至东外环,南至乐土路,西至经十八路(规划),北至三义路。(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DK004DK005DK007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经十八路及东外环路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类建设需要用地。其余拟征收土地为蒙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蒙城县东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3318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0.1071公顷(301.6065亩),其中:农用地19.2621公顷(288.9315亩),含耕地17.5314公顷(262.971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8450公顷(12.675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所有权权属

集体所有土地

农用地

耕地面积

永久

基本农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DK001

庄周街道至乐社区
李东队、李西队、前柳队村民小组

0.4032

0.2158

0.2013

 

0.1874

 

DK002

0.3914

0.3914

0.364

 

 

 

DK003

16.827

16.4717

14.8979

 

0.3553

 

DK004

0.4771

0.4771

0.4726

 

 

 

DK005

1.3445

1.3445

1.2588

 

 

 

DK006

0.5561

0.3043

0.2836

 

0.2518

 

DK007

0.1078

0.0573

0.0532

 

0.0505

 

合计

20.1071

19.2621

17.5314

 

0.845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集体建设用地评估由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实施,本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评估单位地价为5.44万元/亩,不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8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1500/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土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丧偶、离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征收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分配外,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亳政秘〔202413号)及《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蒙政秘〔20241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全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缴费补贴对象。

2. 项目按蒙城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每亩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庄周街道至乐社区李东队、李西队村、前柳队(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蒙城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mengcheng.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庄周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庄周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卢慎,联系方式0558-781105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庄周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庄周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卢慎,联系方式0558-7811051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庄周街道办事处将于202489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蒙城县人民政府       

                  20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