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蒙城县供销社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供销社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2341622485967972A/202407-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三农
名称: 蒙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7-22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2341622485967972A/202407-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三农
名称: 蒙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7-22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蒙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15:27 信息来源:蒙城县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

(2024年7月22日在蒙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蒙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发展为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一市一城三中心,一地一区三集群”,助力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县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第六条 蒙城县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是蒙城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指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

第七条 县供销社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八条 县供销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连接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主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九条 县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十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县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十一条 县供销社加入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 县供销社社址设在蒙城县周元西路151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三条 县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供销社关于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县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推动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工业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反映成员社和农民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综合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管理、监督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管理者和经营者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七)对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八)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为全县供销合作社组织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省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供销社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供销社及直属企业的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经申请并报县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县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供销社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享有其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请求县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以县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对县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执行县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县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县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县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县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县代表大会)是县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县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通过或修改县供销社章程;

(六)选举县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七)选举县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县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在全县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三条 成员社向全县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全县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县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组织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与程序,决定县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依法决定县供销社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六)代表县供销社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县供销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县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政府、市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反映;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外派的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外派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理事会理事以及县供销社直属企业理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县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投资企业。

第三十八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县供销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县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九条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供销社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二条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十三条 县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市内外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社会团体、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县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供销社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单独建账核算,对国家、省、市、县拨入县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蒙城县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蒙城县人民政府和亳州市供销合作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