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毫政〔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通过自主申请获得授权并维持专利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奖励0.15万元奖励。(安徽省专利条例、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PCT专利进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名单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维持年限超过十年且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0.4万元的奖励。
(三)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和我县重点产业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获批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一)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再次通过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和试点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地理标志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或资助实行主动申报,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原件供查验。
(二)对同一组织、个人、项目或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级别同一性质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会同县财政部门等单位进行审核。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拨付。
五、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等手段套取、骗取资助款项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政策自2024年 月 日执行,有效期 3 年。本政策实施后,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停止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