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261Q/202404-00035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坛城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261Q/202404-00035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坛城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1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乡镇(街道)编制乡镇(街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符合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2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 |
教育局做好业务指导,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乡镇(街道)审批事项进行备案。 |
乡镇(街道)会同学校对申请材料 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 准,并报教育局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3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 会资本通过流 转取得土地经 营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四十五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 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 |
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乡镇(街 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 导,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建立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 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 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 规行为。 |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 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 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 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 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 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 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 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 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 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4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 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 |
民政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 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 业务督导等。 |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 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仅限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5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及在城市 建筑物、设施 上悬挂、张贴 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十 条。 |
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负责 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 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 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设 置大型 户外广告除外) |
6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四十 条。 |
城管执法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 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 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 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 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7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 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 条。 |
城管执法局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 (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 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 审批、管理等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8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 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城管执法局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 (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 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对拆除、改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 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9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 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第五十七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加 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 (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 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 证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县 属国有 林场除外) |
10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的铲 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毒法》第十二条、第 十九条。 |
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 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 乡镇(街道)。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 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 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 除。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11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皖民社救字〔2021 〕76号)第二条、第 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第24条。 |
民政局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新 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低 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 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 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 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 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 低保范围。 |
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 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 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 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 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 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期满无 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 核确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12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待遇审核 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 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第24条。 |
民政局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新 审核确认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 例随机抽查核实。对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待遇经办人员和村(居) 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特困人员 供养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 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应全部入 户调查。严禁不经特困人员供养 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 纳入特困范围。 |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确认工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 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 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符合 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 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13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 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第四条、第四十 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 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 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第24条。 |
民政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 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 业务督导等。 |
负责对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核确 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14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 费审核确认 |
1.《孤儿基本生活费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 费的通知》(民发〔 2010〕161号)。 |
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 查,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 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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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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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生活 救助对象审核 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第二十条; 2.《安徽省自然灾害 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 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局负责 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 管理,通过“户报、村评、乡审 、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 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应急 管理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16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有关争 议及矛盾纠纷 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调解法》第三十四 条。 |
司法局、民政局等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 法规宣传教育。 |
对辖区内发生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 途径化解的纠纷,乡镇(街道)在 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 规调解,化解相关矛盾。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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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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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 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条、 第五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 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的通知》(建保〔 2013〕17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 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 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 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 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 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18 |
其他权力 |
城镇住房保障 家庭租赁补贴 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 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 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7〕10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 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 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 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 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 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 有关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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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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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 临时管理规约 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十六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 条例》第四十四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法规政策 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 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会、临时 管理规约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20 |
其他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 整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二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法规政策 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 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户之间调整承包 的耕地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批准 、管理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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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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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 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办法》第 五条、第十二条。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和监督检查。 |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 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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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
22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 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 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 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 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 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 布评估结果。 |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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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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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 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三十五条。 |
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 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 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 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 、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 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 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 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 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 支持。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 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 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的部门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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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
24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 物造成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 补偿申请的初 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 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补偿办法》第 四条、第九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 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 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 情况组织财政局、民政局、农业 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 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 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 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 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 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 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 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局)提出。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 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 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 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 局)作出补偿决定,财政局根据 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 |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 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 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 步处理意见一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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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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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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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 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低收入人 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 法》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 3.《关于印发安徽省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 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 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 |
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 用。 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 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 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 和信息共享。 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 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拨付和监管。 |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 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 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26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 厨师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 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食品安全 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 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 3.《安徽省食品药品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 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 指导意见》。 |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 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 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 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 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 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 在的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按规 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 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 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 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 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 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 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 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 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 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 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市 场监督管理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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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
27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 二章第十一条、第 十七条。 |
人民武装部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 记公告,组织乡镇(街道)对本 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 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 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 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 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 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 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 记凭证。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 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 了解掌握基本情况。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 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 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 |
乡镇(街道)加强征兵工作宣传, 配合做好初步兵役登记,选定初步 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 、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 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 知本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0558-7741001 |
ABC |
28 |
其他权力 |
占用、拆除、 改动、迁移城 市照明设施批 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 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城管执法局开展市政设施管理法 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 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占用、拆除、 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申请, 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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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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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 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 兽医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 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 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辖区范围内乡村兽医的管理工 作,具体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30 |
其他权力 |
举办营业性艺 术展览、文艺 比赛的审查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 理条例》第十二条。 |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 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 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 赛的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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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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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权力 |
个体演员、个 体演出经纪人 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第九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第九 条。 |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 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 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 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32 |
其他权力 |
责令立即排除 隐患、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暂时 停产停业或者 停止使用相关 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六十五 条。 |
应急管理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 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 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 加强日常监管。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 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 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 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 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 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 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 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 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 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 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 生态公墓建设。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ABC |
蒙城县坛城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追责情形 (未能按要求完成责任事项) |
监督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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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职责 |
坛城镇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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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 边沟批准 |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第十九条。 |
交通运输局加强占用公路两侧边 沟法律法规宣传,确定公路两侧 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 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 两侧无边沟的,应当确定自路缘 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 的公路用地。负责对街道进行知 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法律法规宣 传,受理辖区范围内占用公路两侧 边沟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 等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 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 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 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 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 理。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
0558-7741001 |
C(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 准) |
注:备注栏为实施主体,A代表一般乡镇,包括马集镇、岳坊镇、篱笆镇、三义镇、楚村镇、立仓镇、板桥镇、坛城镇、王集乡、坛城镇;B代表经济发达镇(建制镇、扩权强镇),包括乐土镇(经济发达
镇),双涧镇、小涧镇(建制镇),许疃镇(扩权强镇);C代表街道,包括城关街道、坛城镇、漆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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