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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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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971A/202403-0002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篱笆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审批事项清单】蒙城县篱笆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2024-03-19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971A/202403-0002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篱笆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审批事项清单】蒙城县篱笆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2024-03-19
【审批事项清单】蒙城县篱笆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19 11:22 信息来源:蒙城县篱笆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附件3

蒙城县篱笆镇配合事项清单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1

 

 

 

 

 

 

 

 

 

 

 

 

 

 

县级教 育部门

 

 

 

 

 

 

 

 

 

 

 

 

 

 

校外培训 机构监管 执法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  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 ”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 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  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  ”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  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

罚,形成警示震慑。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8号):24.强 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建立问题  台账,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完善“黑白名单 ”制度。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  公开 ”抽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  争的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  和办事处作用,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

 

 

 

 

 

 

教育部门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 校做好“双减 ”有关工作。

宣传、网信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 信部门配合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 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 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 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监管工作,会同相关 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 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 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线 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审批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监 管工作。

 

 

 

 

 

 

 

 

 

 

 

 

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 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 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相关 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 实投诉举报;配合相关部门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整治 执法。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2

 

 

 

 

 

 

 

 

 

 

 

 

 

 

 

县级教 育部门

 

 

 

 

 

 

 

 

 

 

 

 

 

 

中小学幼 儿园安全 风险防控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 、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 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 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7〕100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  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  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  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 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 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

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 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 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 校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 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 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 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 突发事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 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 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 、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及校内公共 场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 、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 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 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

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 安全事故纠纷;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3

 

 

 

 

 

 

 

 

 

 

县级人 力资源 社会保 障部门

 

 

 

 

 

 

 

 

 

 

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 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 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 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 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 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 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 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 自然资源、人民银 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 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 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 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 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 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 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

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 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 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审 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加强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 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并配合做好执法等相关工

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 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 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 纷。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4

 

 

 

 

 

 

 

县级民 政部门

 

 

 

 

 

 

 

殡葬管理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 、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 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 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 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民政厅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的乡、村除外),死亡人员的 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 葬)和遗体外运。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 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 划;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 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 证;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 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 道)。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林业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

传,在清明节、中元节等节 点,对重点区域开展殡葬改 革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

识,破除封建迷信;组织实 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 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选址 、建设、管理等工作;加强 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三沿五区 ”等区域日常巡 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 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 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

报,配合部门查处殡葬违法 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 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5

 

 

 

 

县级民 政部门

 

 

 

 

养老服务 综合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48号):(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 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号):支持乡镇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 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  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乡镇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与 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 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 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 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 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开 展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投诉 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6

 

 

 

 

县级公 安部门

 

 

 

 

出租房屋 和流动人 口管理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 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 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 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发展改革、教育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 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 息系统。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

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

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乡镇、村(社区)应当协助 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 关的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 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 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 安管理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7

 

 

 

 

 

 

县级公 安部门

 

 

 

 

 

道路交通 领域安全 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 路交通工作。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 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 放行。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 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 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 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 行为。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 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乡级 、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 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 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 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8

 

 

 

 

 

 

县级自

然资源

和规划

部门

 

 

 

 

 

 

对违反土 地管理法 律法规行 为的监管 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 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的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 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 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 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 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 七十六、八十二条规定的有 关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辖区内其他违 反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 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 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 部门处理;配合自然资源和 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 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 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 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 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等 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9

 

 

 

 

 

 

 

 

县级自

然资源

和规划

部门

 

 

 

 

 

 

 

对违反城 乡规划法 律法规行 为的监管 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 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 权。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 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 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 反规划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性 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交 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城管部门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 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对乡镇街 道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城 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 巡查,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 设的宣传工作;按规定对辖 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进行处罚,超出乡镇权限

的,将发现违法线索的核实 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 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10

 

 

 

 

 

 

县级自

然资源

和规划

部门

 

 

 

 

 

 

基本农田 保护监管 执法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 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 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 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 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 调配合,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 查,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

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 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 导。

 

 

 

 

 

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 理工作,依法对破坏或者擅 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其他 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立 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11

 

 

 

县级自

然资源

和规划

部门

 

 

 

 

对非法采 矿行为的 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 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 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 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 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 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 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 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并通报乡镇。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 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

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 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 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村(社区)两级 网格化监管力量,对辖区内 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 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 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 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 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12

 

 

 

 

县级自

然资源

和规划

部门

 

 

 

 

地质灾害 防治组织 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 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 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 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 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

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 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 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应急管理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 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 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 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 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 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 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 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 情扩大,并按照关于地质灾 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 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报告。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13

 

 

 

 

 

 

 

 

 

 

 

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饮用水水 源地环境 综合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 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 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 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 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 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 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 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 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 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 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 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 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 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 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

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 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对乡镇执法人员 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 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 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 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依法对损毁、擅自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 、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的;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等行为进行查处,并 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 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14

 

 

 

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河流流域 及相关涉 水企业的 水质监测 和污染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 作。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 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 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 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 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 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 的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 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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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危废、固 废源头管 理和排查 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 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 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 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 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 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 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 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 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 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 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 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 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 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

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 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 部门。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16

 

 

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VOCs(挥 发性有机 物)污染 深度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 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 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 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 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 建设、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工业 源、移动源、非工业溶剂使用源、储存 运输源、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督 促责任主体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 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 实施。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 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 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

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 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处理;协助做好问题整改及 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17

 

 

 

 

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扬尘综合 治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 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 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 、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 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 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查处。

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 导。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做好辖区日常保 洁,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 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未密 闭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等行为进行查处,配合 部门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 地、重点工程、道路运输、 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 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 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 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及 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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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重污染天 气应急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 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 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 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 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做好重污染天气应 对相关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 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 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 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 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 门处理。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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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 应对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 工作。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 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停产、限 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活动。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与应急部门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 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 上报生态环境、应急部门, 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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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畜禽规模 养殖污染 整治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 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 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 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 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 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 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 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 予以处罚。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知 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 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 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 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 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 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其 他违法情形及时上报相关部 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 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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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秸秆禁烧 专项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 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 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 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林业、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 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 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 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 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 育;统筹乡镇(街道)、村 (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 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 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 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 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 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 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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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生

态环境

部门

 

 

对企业生 产加工产 生噪声、 建筑工地 夜间施工 噪声、交 通运输噪 声、高音 广播喇叭 噪声扰民 行为的监 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 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 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 工、交通运输工具运行、高音广播喇叭 等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 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 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 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 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 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 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 部门做好群众走访、现场确 认等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23

 

 

 

 

 

 

 

县级住

房城乡

建设部

 

 

 

 

 

 

农村低收 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 保障工作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 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 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 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 障支持。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 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 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

2.《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村〔2021〕37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市负总责, 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 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 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 织实施,审批乡镇提出的危房改造申请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 金。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 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 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 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家庭;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 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 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 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安全管 理及公示工作,指导村(社 区)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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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住

房城乡

建设部

 

 

 

 

 

 

 

对违规使 用和售卖 瓶装液化 气行为的 监管执法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 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 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 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

2021〕23号):(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 ”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 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 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 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 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 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 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瓶装 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 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 查和业务指导,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 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 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对辖区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 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 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 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 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 村(社区)监管员做好宣传 教育、 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 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25

 

 

 

 

 

县级交

通运输

部门

 

 

 

 

 

超限超载 车辆货运 源头治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 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 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 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流动型检测站点的 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 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 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 人民警察。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26

 

 

 

 

 

 

 

 

 

 

 

 

 

县级交

通运输

部门

 

 

 

 

 

 

 

 

 

 

 

 

内河交通 及乡镇渡 口渡船安 全管理和 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

(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 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 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 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 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 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 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 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 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 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督促船舶所有 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 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

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 门。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渡口和 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设置和撤销 渡口提出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河 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 强对所辖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 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 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 、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其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 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 全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 工作;落实渡口船舶、船员 、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 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制度并组织落实;落实船舶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 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 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27

 

 

 

 

 

 

 

 

 

 

 

 

 

 

县级农

业农村

部门

 

 

 

 

 

 

 

 

 

 

 

 

动物疫病 预防与控 制及重大 动物疫情 的应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 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 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 取预防、控制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 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 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 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 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组织村级防疫员、养殖户以及其他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 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 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重大动物 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 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乡镇执法人员 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负责区域内饲养动物强制免 疫的组织实施、建立档案、 统计上报等工作;发现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及时 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根据 应急预案积极响应,做好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 处置工作;向村民、居民宣 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

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 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 施的落实工作,以及死亡畜 禽无害化处理。

依法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 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28

 

 

 

 

 

 

县级农

业农村

部门

 

 

 

 

 

 

农畜产品 质量安全 管理及事 故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 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 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 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 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 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 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安 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畜产品产地 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 害农产品认定,全面实行农产品达标合 格证制度,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 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畜产 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或 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体供餐 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畜产品采购环节的 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农畜产品产地的 违法排污及违法倾倒固废等行为。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落实乡镇农畜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 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 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开展 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

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 格证制度;发生农畜产品质 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 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29

 

 

 

 

 

 

 

 

 

 

县级农

业农村

部门

 

 

 

 

 

 

 

 

 

 

渔业监管 执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 ):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五、加大市场清查力度,斩断非 法地下产业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公安、水、交通、环保、卫生、林业、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 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 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七条:乡(镇)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护渔组织或者聘用护渔人员,在县(市)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沿江各县(市、区)成立由公安机关、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  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业等部  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  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确保取  得实效,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  和业务指导。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加  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布一批  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威慑。聚焦水产品  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  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  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长江禁捕水域  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  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  理,对以“长江野生鱼 ”“野生江鲜 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  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  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  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公安、生态环 境、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 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 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发挥渔政管理末 梢和执法探头作用,对辖区 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摸 底核实、 日常巡查,做好禁 渔禁捕特别是长江流域禁捕

的政策宣传工作;对违法行 为及时劝告制止、依法查处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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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

业农村

部门

 

 

 

 

农作物病 虫害防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 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 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 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农作 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 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控工作,以及 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 、服务。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农作物 病虫害的监测和指导等工

作;协助开展有害生物调查 和防控工作,并及时核实重 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 报,发现植物防疫违法行

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农业 农村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 门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 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31

 

 

 

 

县级农

业农村

部门

 

 

 

 

农作物种 子及林木 种苗监管 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 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 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 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 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落实品 种展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良种繁 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 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建立日 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 举报巡查机制,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 所不规范等问题,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 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林业部门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 传,查处违规生产和经营林木种苗(种 子)的违法行。

 

依法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及销售 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相关行为进行查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 宣传,协同农业农村、林业 部门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 种苗(种子)检查,配合查 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调查 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32

 

 

 

 

 

 

县级农

业农村

部门

 

 

 

 

 

 

农药、肥 料使用监 督管理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 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 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 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 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 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 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 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肥料的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 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 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做好 相关工作。

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 导。

 

 

 

依法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证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不 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 账制度,生产、销售未取得 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进 行查处。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使用 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 发现的其他农药、肥料质量 问题及时上报。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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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 利部门

 

 

 

 

 

河道管理 和综合整 治、监管 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 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活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 、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 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 市贸易;(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 堤防安全的活动;(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五)在堤身、防渗铺盖 、压渗平台上植树;(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七)在河道防护 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 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 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 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 对围河造田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 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 导。

 

 

依法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 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行为、 占用河道滩地建房、 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等进行 查处。统筹乡镇、村(社

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做 好辖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内其他违法违规线索初步核 实、上报及执法相关现场确 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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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 利部门

 

 

 

 

对非法采 砂行为的 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 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各地要对辖区 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 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 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 、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 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 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 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 依法依规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 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 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 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 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 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35

 

 

 

 

县级商 务部门

 

 

 

商贸流通 领域安全 监管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市场、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 门(单位)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 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 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 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 住宿场所,以及村(社区) 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 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 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 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 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

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 理。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36

 

 

 

 

 

 

 

 

 

 

 

 

 

县级文 化和旅 游部门

 

 

 

 

 

 

 

 

 

 

 

对互联网 上网服务 经营场所 、娱乐场 所、营业 性演出等 文化市场 的监管执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 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 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擅自从事互联 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擅自停止实施经 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 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 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 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 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营业性演出含有 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 、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 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 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 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 ”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的依法进行处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 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 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 务指导。

 

 

 

 

 

 

 

 

 

 

 

依法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 演出,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相 关行为进行查处(吊销许可 证除外)。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 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 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37

 

 

 

 

 

 

 

 

县级文 化和旅 游部门

 

 

对未经许 可经营旅 务,旅行 社出租、 出借、非 法转让旅 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 证,旅行 社以及分 社、服务 网点超范 围经营等 违法行为 的监管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 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 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 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 法进行查处;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 和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依 法进行查处;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 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 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登记证明或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 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 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38

 

 

 

县级出

版行政

部门

 

对擅自出 版、印刷 、复制、 发行出版 物行为的 监管执法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 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 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

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 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 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出版 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 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的,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协 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 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39

 

 

 

县级广

播电视

部门

 

 

对擅自生 产、销售 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 行为的监 管执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 、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 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

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 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生产、销售情况进 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 售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 报相关部门。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40

 

 

 

 

 

县级卫

生健康

部门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

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 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 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

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 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 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 、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镇开展 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 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 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

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 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 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 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 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 识。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41

 

 

 

 

 

 

 

 

 

县级应

急管理

部门

 

 

 

 

 

 

 

 

对非法生 产经营烟 花爆竹行 为的监管 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  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  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 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

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 训和业务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 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 时予以处置。

 

 

 

 

依法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吊 销许可证除外),《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 十五条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 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 、做好记录,发现其他非法 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 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 以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 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42

 

 

 

县级应

急管理

部门

 

 

 

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 产监管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 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 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 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 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 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 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

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 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 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

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 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 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 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 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 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 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43

 

 

 

县级应

急管理

部门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 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 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 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体系 、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 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 应急救援队伍。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 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 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

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

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 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 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 急救援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44

 

 

 

 

 

 

 

县级应

急管理

部门

 

 

 

 

 

 

 

 

防汛抗旱 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 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 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 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 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 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 〕36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为省防指办事机构,承担省防指 日常工作,设在省应急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 作。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 部的领导下,承担本级防指日常工作。 水利、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本 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下,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各自的职 责,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旱工作。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 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 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 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 的防汛抗旱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45

 

 

 

 

 

 

 

县级应

急管理

部门

 

 

 

 

 

突发事件 (自然灾 害类、安 全生产

类)应急 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 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 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 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 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 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第九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 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 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 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 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 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 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 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 演练;按照上级政府要求, 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46

 

 

 

 

 

 

 

 

县级应

急管理

部门

 

 

 

 

 

 

 

森林火灾 隐患排查 和火灾扑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 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 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八条: Ⅰ级、 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 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 伍。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应急管理、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 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 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 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 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 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 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林业部门开 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 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 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 林消防队伍,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 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 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 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 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 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 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应急 和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火 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预防 扑救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县 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的 监督检查;统筹乡镇、村

(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 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 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 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 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 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 散人群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47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 日常安全 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 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 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 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 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 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 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 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 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 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 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 序维护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48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食品小作 坊、小餐 饮、食品 摊点日常 安全监管 执法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 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 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 品摊贩生产经营规范,督促、指导其规范生产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 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协 助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 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 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 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 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 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 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 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 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 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 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做好食 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 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49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重点区域 食品安全 隐患排查 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 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 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 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 、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 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 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 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 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 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 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 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校 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 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 隐患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 管部门处理;积极做好食品 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 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50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药品、医 疗器械、 化妆品的 经营和使 用环节监 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 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 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 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 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 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 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 零售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 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 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 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 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 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上 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 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 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51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特种设备 专项整治 和监管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 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 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 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 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 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 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 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 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 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 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 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 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 、疏散人群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52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消费者权 益保护及 消费维权 投诉案件 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 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 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职权范围内消费 维权宣传和培训,接受、处理、督办涉 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责范围的 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咨询服务,指导消费 环境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 ,采取措 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支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 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 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 做好配合调查处理和后续监 管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53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对虚假广 告、虚假 宣传等违 法行为的 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 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 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 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

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 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 主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 、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 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 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 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进 行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及 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 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54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对无照无 证生产经 营行为的 监管执法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 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 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 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 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 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 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 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 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 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 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或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 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55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对价格违 法行为的 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 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 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

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

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 以下区域性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 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 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 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 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 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 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56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对传销、 违规直销 等行为的 监管执法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 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 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 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 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 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人书面批准。

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 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 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  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  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  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

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 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 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 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等 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 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 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57

 

 

县级市

场监管

部门

 

 

成品油非 法经营监 管执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项 任务,实现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全面清除,非法油品来源全面切断,油 品质量全面提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力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全省大气 环境质量改善。

市、县政府要全程实行多轮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运用综合治理手段,从严从重从快 查处,全面清除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船),真正做到查得准、打得严、清得掉、 全覆盖、无遗漏。对涉及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船)的投诉举报,要畅通渠道,依 法处置,强化跟踪督办,及时反馈结果。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 2021〕42号)及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实际,明确县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负 责。

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日 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 关线索,发现非法经营成品 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 劝告阻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处 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 宣传教育、 日常巡查和情况 上报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58

 

 

 

 

县级城 管部门

 

 

对渣土车 等运输车 辆遗撒、 泄漏物料 等行为的 监管执法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 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 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 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 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 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 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 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 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 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 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 处无证运输、遗撒、泄漏物料等违法违 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 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 、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 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 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 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59

 

 

 

 

 

 

 

 

县级林 业部门

 

 

 

 

 

 

 

 

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 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 治。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 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 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 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发现或接到林 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 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 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统筹乡镇、村(社区) 网格 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 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和监 管;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 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 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 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 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 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 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60

 

 

 

 

 

 

 

县级林 业部门

 

 

 

 

 

 

林木采伐 的审批后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 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 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 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 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 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林业部门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 乡镇(街道)上报的乱采滥伐问题及时 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 日常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业主管 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 场确认等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61

 

 

 

 

 

 

 

县级林 业部门

 

 

 

 

 

 

野生动物 保护监管 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 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 物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公安、司法、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商务、市 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关,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源 疫病监测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

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林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 护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 生动物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有关保护 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狩猎 野生动物进行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商品交易 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给予协助。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对商品交 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 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 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 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野生 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日 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 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 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62

 

 

 

 

 

 

 

 

 

县级消

防救援

部门

 

 

 

 

 

 

 

 

 

 

消防安全 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 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 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 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 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 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 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 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 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 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 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 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 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

查,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 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对乡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 导。

 

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除外)、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 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 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 立小型消防站或消防点,街 道(社区)应当建立志愿消 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 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 防安全措施;按照上级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 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 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 灾隐患;安排必要的资金, 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 务经费支出;因地制宜落实 消防安全“ 网格化 ”管理的 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 和应急疏散演练。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序号

牵头 部门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篱笆镇

 

 

 

 

 

 

 

63

 

 

 

 

 

 

县级电

力行政

主管部

 

 

 

 

 

 

电力设施 和电能保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 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 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 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 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乡镇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 作,协助处置危害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电力线路、电 力建设的行为和盗窃电能的 行为;协助处置违反架空电 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 路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 为;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 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

 

 

 

 

 

 

 

64

 

 

 

 

 

 

县级非 煤矿山 行业主 管部门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 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 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 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 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 自然 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 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 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 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 居监管员协助做好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及非法违法开采行 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 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 工作。

 

 

 

 

根据蒙政

〔2023〕 16号文

件,已赋 权到乡镇 街道事项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