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注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
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 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 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 救措施的处罚
|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
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 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 响防洪的处罚
|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 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的处罚
|
|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 动的处罚
|
|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 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
垦河道的的处罚
|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 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 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 措施的处罚
|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
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 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 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 罚
|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
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的处罚
|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
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 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 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 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 施的处罚
|
|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 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 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 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
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 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 失活动的处罚
|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 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 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 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
的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 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 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 开垦、开发的处罚
|
|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 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 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 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处罚
|
|
|
对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 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 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 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 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 植的处罚
|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 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
等行为的处罚
|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 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 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 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
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 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 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 建设的处罚
|
|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 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 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 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 更的处罚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 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 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 倒砂、石、土、矸石、尾矿、 废渣等的处罚
|
|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 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 罚
|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 砂的处罚
|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 为的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 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 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
|
|
对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 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 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 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
|
对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 罚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 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 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 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
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 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 停放的处罚
|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 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 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 设施的处罚
|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 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 可证的处罚
|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 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 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 权的处罚
|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 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 情况的处罚
|
|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 虚作假的处罚
|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 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 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 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
|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处罚
|
|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 设施的处罚
|
|
|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 计量资料的处罚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 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 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
行为的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 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 目擅自投产使用的处罚
|
|
|
对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 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 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 的处罚
|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 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 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 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
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 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 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 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 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的处罚
|
|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 施的处罚
|
|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 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罚
|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 水的处罚
|
|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 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 等活动 ,不符合水功能区
|
|
|
|
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 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 的处罚
|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 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 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内取水的处罚
|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 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 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处罚
|
|
|
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的处罚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 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 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
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 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 及时报告的处罚
|
|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 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 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 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 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 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30 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 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 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 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 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 测活动的处罚
|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 员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
|
的处罚
|
|
|
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 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
对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 行检测的处罚
|
|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 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
对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 的处罚
|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处罚
|
|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 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 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处罚
|
|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 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 检测报告的处罚
|
|
|
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 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 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 处罚
|
对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 测数据的处罚
|
|
|
对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处 罚
|
|
|
对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的处罚
|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 标志的处罚
|
|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 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
为的处罚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