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8 09:00
信息来源: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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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
蒙城县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
为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确保康复服务经费使用安全高效,根据《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蒙政办秘〔2018〕55 号)、《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皖残联 〔2020〕4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康复机构管理对象。蒙城县残联会同蒙城县卫健委、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等认定的,由县残联牵头下文确定的且在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目录中的县内康复定点机构。县残联与各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
二、康复机构人员管理。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具办人各一名,并报县残联备案;师资配比要符合省民生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定点机构要加强对内部康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残疾儿童家庭满意度。
三、康复机构场所建设。场所符合省民生工程项目管理要求,需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安全、卫生、档案、财务、家长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设立政策宣传及公告栏,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和项目收费标准,宣传康复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康复效果等,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识;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必须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
四、康复训练档案管理。协助配合县残联帮助残疾儿童家长为儿童申请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同时对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五、康复训练过程管理。从申请安置转介之日起,做好儿童的接待、安置、评估、训练等工作。在康复训练过程中,应督促康复工作人员规范真实记录康复训练档案,确保每天在机构3个小时的康复训练时间,年度康复时长达到10个月。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的宣传教育,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家长培训会,教育家长配合机构开展儿童康复,确保儿童在机构持续康复训练一个周期(10个月)。残疾儿童因病(事)请假,暂时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内的,康复机构督促儿童家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备查;暂时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的,机构应及时向县残联备案,请假期满,按时开展康复训练;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县残联报告,不予拨付康复经费。
六、康复机构督查调度。县残联定期督查调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机构负责人或具办人员会议,听取机构康复工作汇报,通报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共同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七、康复经费拨付。在训儿童持续康复训练必须满一个周期(10个月),机构可以向县残联申请拨付康复经费,同时按残联要求提供在训儿童名单、康复训练档案等康复相关证明材料。待县残联在组织核查验收通过后,根据情况,定期拨付康复经费。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儿童在机构康复的,康复经费减半拨付;如在训儿童在训期间特殊情况不能康复满一个周期的,由县残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经费拨付。
八、实行退出机制
1.定点机构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由县残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改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2.定点机构残疾儿童不在训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在一个服务周期内,累计达到2人次,将下达暂缓承接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通知,待整改一年后,重新进行定点机构资格审核,符合要求的,继续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要求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3.在省、市、县残联满意率调查中,未达到90%以上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4.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残疾儿童家长因机构乱收费等自身原因导致多名儿童家长集体上访、拨打热线电话投诉、网上留言反映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点机构,县残联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5.定点机构弄虚作假,空占救助名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由县残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套取资金,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蒙城县残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省市残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