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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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736A/202403-00001 组配分类: 执法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736A/202403-00001
组配分类: 执法程序
发布机构: 蒙城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蒙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蒙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3-11 16:35 信息来源:蒙城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以上不满40%,或者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4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管要求

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审计环节公开和审计过程公开并举,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坚持以人为本、执审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事中监管

  1.     发现和受理阶段: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及时报告,县审计局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 及时制止阶段:审计组应当根据县审计局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县审计局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 决定封存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情节严重或者经县审计局制止无效,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     送达执行阶段: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三、事后监管

  1.        封存阶段:县审计局应当在封存资料后7日内及时予以处理;封存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 封存的解除阶段: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3. 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审计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审计局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 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严格审计执法人员资格。承担县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县政府规定,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审计执法工作。被聘用协助审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只能从事与审计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

2.严格审计人员职业要求。承担县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必须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3.加强审计普法宣传教育。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促进提升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法治意识。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暂停拨付与使用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审计环节公开和审计过程公开并举,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坚持以人为本、执审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事中监管

  1. 发现和受理阶段: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及时报告,县审计局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 制止阶段:审计组应当根据县审计局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县审计局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 决定阶段: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三、事后监管

  1. 事后处理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县审计局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2. 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审计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审计局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 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严格审计执法人员资格。承担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县政府规定,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审计执法工作。被聘用协助审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只能从事与审计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

2.严格审计人员职业要求。承担县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必须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3.加强审计普法宣传教育。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促进提升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法治意识。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监督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审计监督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我县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1. 计划阶段:县审计局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 实施阶段:县审计局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县审计局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县审计局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事后监管

  1.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县审计局业务股室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2. 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县政府裁决;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审计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审计监督保障。严格审计执法人员资格,强化审计人员职业要求,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审计人员的法治化、专业化水平。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审计监督全覆盖“一盘棋”工作格局。

2.创新审计工作机制。健全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合理安排审计范围,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报告、移送和整改督办等重点环节制度,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3.加强审计普法宣传教育。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促进提升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法治意识。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对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

二、事中监管

  1. 受理阶段:县审计局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2. 指导监督阶段:县审计局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立法论证、调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审议;内审指导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三、事后监管

对指导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审计监督对象进行整改。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协调。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强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审计监督对象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强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3. 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对内部审计监管工作适时组织考核。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有关规定,通过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检查,促进社会审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事中监管

  1. 计划阶段: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方案。
  2. 核查阶段: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 处理阶段: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县审计局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核查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三、事后监管

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整改。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开展核查的;
  2. 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 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情况的组织工作,将核检工作与审计项目实施相结合,切实提升核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核查工作有序推进
  2. 规范核查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加强对核查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认真落实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改进和规范核查行为。
  3.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对县审计局的监督,推进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核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要求报送资料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要求报送资料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有关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以下简称“资料”),保障审计监督顺利进行。

二、事中监管

  1. 告知阶段: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 管理使用阶段:县审计局应当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登记、保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核对、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事后监管

对未履行审计资料报送、使用、保管、保密等职责要求的,应当督促整改。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管理不善,造成被审计单位资料丢失的;
  2.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报送资料的组织领导工作,主动加强与被审计对象的对口联系,落实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督促被审计对象及时完整提供资料。
  2. 加强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宣传审计、财经法律法规,提升被审计对象财经法纪意识,促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审计处理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审计处理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审计环节公开和审计过程公开并举,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坚持以人为本、执审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事中监管

  1. 发现取证阶段: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 审核阶段:审计现场结束后,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 决定阶段: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县审计局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县审计局其他负责人审定。
  4. 告知阶段:县审计局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5. 送达执行阶段: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三、事后监管

  1.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县审计局业务处室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县审计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受市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2. 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县政府裁决;对县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审计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严格审计执法人员资格。承担县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市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审计执法工作。被聘用协助审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只能从事与审计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

2.严格审计人员职业要求。承担县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必须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3.加强审计普法宣传教育。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促进提升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法治意识。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