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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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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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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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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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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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