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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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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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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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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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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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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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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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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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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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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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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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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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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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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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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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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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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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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点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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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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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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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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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58-762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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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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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业务委托;2、签订业务约定书;3、执行业务;4、出具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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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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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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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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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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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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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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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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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58-762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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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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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业务委托;2、签订业务约定书;3、执行业务;4、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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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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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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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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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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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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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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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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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58-762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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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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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业务委托;2、签订业务约定书;3、执行业务;4、出具相关论证报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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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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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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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2002年第15号)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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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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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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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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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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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58-762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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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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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业务委托;2、签订业务约定书;3、执行业务;4、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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