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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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579K/202402-0006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四)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9 发布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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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四)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9
发布日期: 2024-02-29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四)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发布时间:2024-02-29 15:05 信息来源: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9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销售病死猪”。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赶赴现场,对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中未发现举报的销售病死猪情况,发现该公司院内一车辆正在装载生猪准备出售,该公司工作人员石某某在现场负责装车,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生猪现场检查,该车生猪共180头,重14600千克,没有申报检疫。

2023年12月19日,我局对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立案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及工作人员石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案件通报蒙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到现场抽样检查,在该公司的配合下按照规定对该批生猪采取隔离观察、血清检测等措施。当日,该批生猪“瘦肉精”检测为阴性。

2023年12月21日,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口蹄疫实验室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

二、处置情况

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该案中的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行为,存在有食品安全风险,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但是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不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1、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具体如下: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2、不予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这批生猪未申报检疫,此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该批生猪“瘦肉精”检测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口蹄疫实验室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特色亮点

该案例当事人虽然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而且及时改正,给予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宗旨。同时,接到举报后,我局迅速作出反应,联合公安、市场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体现了部门之间密切配合、联防联动的应急处理能力。下一步农业执法工作中,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为筑牢我县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