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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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579K/202402-00059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王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9 发布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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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王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9
发布日期: 2024-02-29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王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02-29 15:03 信息来源: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王某某的葡萄种植基地,对正在销售的夏黑品种葡萄进行监督抽检。9月28日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夏黑品种葡萄样品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4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葡萄种植户王某某送达其销售的夏黑品种葡萄的抽样检测报告,说明了检测结果。王某某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0月12日,经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10月17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葡萄种植基地现场进行调查,对当事人王某某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对抽检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对怎样做好农产品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如何识别农药安全间隔期等进行具体指导。经询问查证当事人在种植葡萄上市销售至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检葡萄样品之日,共销售了15公斤夏黑葡萄,销售价格每公斤8元,销售收入120元整。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销量少,没造成危害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承担法律责任。12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23年 12月22日,县农业农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2023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罚款人民币 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3年10月12日,在确认夏黑品种葡萄样品检测结果后,执法人员对王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予以调查取证。经检查,王某某种植的夏黑品种葡萄种植地面积约4亩,种植地已无农产品,周边无废弃农药及包装物。经调查,王某某对其种植的葡萄施用了防治白粉病、赤霉病等病害的农药,是通过别人介绍购买的农药,也没有查阅了解该农药使用说明和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便喷洒在葡萄叶上,以致于抽检时葡萄样品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二)法律适用

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特色亮点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新法进一步压实了各方责任,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本案的查处,对广大生产者特别是广大的农户,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农药是重要的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当严格规范用药,确保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