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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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579K/202402-00058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周某某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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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周某某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周某某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4-02-01 15:01 信息来源: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市长热线举报反馈,称有人在茨淮新河篱笆镇骆庙村至姜刘村段的河内捕捉水虫。当天,农业农村局派执法人员三人前去茨淮新河篱笆镇姜刘村河段进行调查。13时30分,在举报河段水域,执法人员发现正在作业的船只,并登船进行检查。随后,当场调查询问正在捕捞水中底栖动物红虫的周某某,当事人承认1月5日,在该河段水域已捕捞10千克红虫,今天捕捞的红虫在看到执法人员后倾倒入河中,捕捞方式为均为拖曳泵吸耙刺机械式捕捞。2023年1月11日,报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2023年1月18日,对当事人周某某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置情况

鉴于当事人主动提出生态资源补偿,减轻危害后果,农业农村局最终作出如下处置决定:

1、拆解捕捞船只及使用的捕捞渔具拖曳泵吸耙刺;

2、罚款10000元;

3、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其非法捕捞损害的生态进行修复补偿,共增值放流16000尾(8厘米长,0.5元/尾),计8000元鱼苗。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周某某利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机械方式掠夺性捕捞“红虫”(摇蚊幼虫,由于身体内含有血红蛋白而成红色,是水体中重要的食物链中的一环,是多种经济水生动物如多种鱼、虾、蟹、鳖、龟等的优良天然饵料。),是一种即违法又破坏水域生态平衡的行为。“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蛤泵”“抽螺机”,通过渔船水泵将所经水域的生物连泥带砂全部吸起,不仅直接损害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而且扰动水体破坏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的繁殖、生长、栖息等,严重危害案涉水域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破坏生物多样性,生态水域破坏性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周某某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之规定。

(三)特色亮点

案件办理过程中,在给予当事人周某某行政罚款处罚的同时,当事人主动提出生态补偿(放流鱼苗)诉求,并自行拆除捕捞渔具拖曳泵吸耙刺,由此表明当事人真实的认错,悔错态度。通过明确生态补偿对象和生态补偿措施,以案释法的普法形式,既教育警示当事人周某某,也普法宣传广大群众自觉守法,维护全县主要河道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最大限度平衡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