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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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579K/202402-00057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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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4-02-01 14:58 信息来源: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6日,我局接到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反馈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农药案件移送函,我执法人员随即根据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给利辛县聚赢家庭农场的“杀虫双”农药,确实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销售的,并在其经营门店内检查到该类农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杀虫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杀虫双29%,剂型:水剂,净含量5公斤装生产日期为20230713和净含量25公斤装生产日期为2023-06-26,且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证号等农药标识标签标识规范,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3年11 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给利辛县聚赢家庭农场的“杀虫双”农药之所以没有标签,是因为2023年高粱虫害重难防治,怕别人知道农药名称和含量影响生意,为多挣点钱,保护商业秘密不外传,才想到将标签撕掉,但是生产日期和合格证都保留在原桶上未动。经核实,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与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该公司违法经营农药案件移送函反馈问题线索一致。

2023年11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共销售给利辛县聚赢家庭农场没有标签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为29%杀虫双水剂农药有两种规格:一种是净含量5公斤装的农药,销售价格是41元/桶,销售了68桶,销售金额为2788元;另一种是净含量25公斤装的农药,销售价格是150元/桶,销售了14桶,销售金额为2100元;货值金额合计为4888元。

二、处置情况

责令蒙城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撕掉农药标签的销售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封扣押(利辛县已随案移送用于联合送样检测的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4888元;

3.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三、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农药标签是反映产品性能、特点、质量、使用范围和施用技术等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判断农药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安全使用的重要途径,经营销售农药标签残缺不全或者没有标签的农药,极易给农药使用者造成误判和误导,存在着较大的农药安全隐患和风险。

本案中,涉事公司负责人王某以商业密秘不外传为由,把农药标签撕掉经营农药,看似不经意很随意的操作,实际上其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一种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案中,涉事公司负责人撕掉农药标签经营销售农药,也反映出个别农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普法宣传还需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中,不但要对农药使用者进行普法宣传,提高识假拒假能力,对农药经营者普法也要广泛宣传,规范其合法经营。

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一定要注意产品标签上的内容,如发现生产日期字迹模糊不清,包装明显不规范,则可能是擅自修改标签的、过期的、或假农药的,要格外当心,谨慎购买和使用。特别是对于一些种植面积较大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定要严格按照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要求去购买和使用,谨防农药销售时受到蒙骗或者夸大宣传误导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要记得让商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施用时间、施用量和防治作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一份证据保障。

(二)法律适用

1.当事人撕掉农药标签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之规定。

2.当事人撕掉农药标签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3.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4.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发函〔2019〕666号)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农药经营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三)特色亮点

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农业生产者正确使用农药的基本指引,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或者擅自修改农药产品标签均属违法。本案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地执法检查。在经营门店内没有发现违法线索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没有放松警惕“一走了之”,而是继续通过县县执法联动,深入细致调查,厘清案件事实,锁定违法证据,最终查明当事人在农药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安全高度负责的严管态度,真正做到了联动执法、精准执法,切实保障当地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