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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许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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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19XW/202401-00172 组配分类: 履职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许疃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审批事项清单】许疃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索引号: 1134162200317919XW/202401-00172
组配分类: 履职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许疃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审批事项清单】许疃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审批事项清单】许疃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2 15:28 信息来源:蒙城县许疃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1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等相关手续。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AB
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乡镇(街道)编制乡镇(街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符合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BC
3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AB
4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AB
5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教育局做好业务指导,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乡镇(街道)审批事项进行备案。 乡镇(街道)会同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教育局备案。 ABC
6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ABC
7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民政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ABC(仅限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8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ABC(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9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城管执法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ABC
10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局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ABC
11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局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ABC
1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工作。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演出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AB(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13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工作。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AB
14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工作。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AB(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5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 ABC(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16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人社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等工作。 B
17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审批。 B
18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审批。 B
19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开展水域滩涂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B
20 其他权力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AB
21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加强对乡镇业务指导。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AB
22 行政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AB
23 行政规划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在交通运输局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AB
24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AB
25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AB
26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ABC
27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民政局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ABC
28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民政局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新审核确认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特困范围。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工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ABC
29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民政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对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ABC
30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ABC
31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 ABC
32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司法局、民政局等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对辖区内发生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相关矛盾。 ABC
33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 ABC
34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ABC
35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ABC
36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 ABC
37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ABC
38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ABC
39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ABC
40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提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ABC
41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3.《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
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ABC
42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ABC
43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部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乡镇(街道)加强征兵工作宣传,配合做好初步兵役登记,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ABC
44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局开展市政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申请,并依法进行批准、管理等工作。 ABC
45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辖区范围内乡村兽医的管理工作,具体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ABC
46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旅游纠纷调解 AB
47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 ABC
48 其他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AB
49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AB
50 其他权力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AB
51 其他权力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ABC
52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监管。 ABC
53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局加强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法律法规宣传,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应当确定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负责对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负责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法律法规宣传,受理辖区范围内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等工作。 C(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注:备注栏为实施主体,A代表一般乡镇,包括马集镇、岳坊镇、篱笆镇、三义镇、楚村镇、立仓镇、板桥镇、小辛集乡、王集乡、坛城镇;B代表经济发达镇(建制镇、扩权强镇),包括乐土镇(经济发达镇),双涧镇、小涧镇(建制镇),许疃镇(扩权强镇);C代表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关街道办事处、庄周街道办事处、漆园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