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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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457/202402-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公告
名称: 【部门文件】蒙城县2023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5 发布日期: 2024-02-0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457/202402-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公告
名称: 【部门文件】蒙城县2023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5
发布日期: 2024-02-05
有效性: 有效
【部门文件】蒙城县2023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4-02-05 15:13 信息来源:蒙城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河长制各项任务,加快推动河长制“有名有责”  “有能有效”,为现代化美好蒙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按照安徽省“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强化取用水监管,确保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73亿立方米以内。严格落实2023年取水计划,加强行业用水量控制。(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2. 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亳州市“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围绕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利用等重点领域,持续巩固提升蒙城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成果。(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强化地下水管理保护。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落实安徽省地下水管控指标,推进地下水置换工作,制定年度封井计划并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

4. 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落实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岸线分区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控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促进港口岸线保护和集约高效利用。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推进河湖“清四乱”和碍洪问题整治。开展河湖“四乱”问题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汛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持续推进涡河、茨淮新河、北淝河、芡河、阜蒙新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整治工作。推进河道清理攻坚行动,不断提升河湖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

6. 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逐步推进管养分离。加快推进水闸、堤防、泵站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安徽省“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完成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划定工作。常态化开展水闸安全鉴定。(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7. 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开展部门合作和跨界联合执法,继续在重要时段开展“蓝盾”“清江清河”专项行动。加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巡查频次,提升采砂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及时拆解处置“三无”非法采砂船只,保持动态清零,确保采砂管理秩序平稳向好。(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蒙城淮河河道管理局)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8. 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深入推进排污口整治,持续推进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芡河、阜蒙新河等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动态完善入河排污口台账。(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发展中心)

9.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深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巩固提升市政污水管网改造成果,扎实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提升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危险废物等处置能力。落实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政策,防止二次污染。规范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实施和码头环保设施管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11. 强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五年提升行动计划,大力推广“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场一策、制肥还田,区域收纳、集中处理”的模式。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改厕5000户,明显提升农村厕所质量。(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2.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落实城乡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扎实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强化断面水环境目标管理,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1.5%以上,省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劣V类断面基本消除。(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13.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善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持续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核查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

14. 推进农村水环境整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开展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3.5%。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筹县、乡、村三级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村庄保洁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8%。(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

15. 大力治理黑臭水体。巩固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落实《安徽省农村净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制定并实施“一水一策”整治方案,大力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累计整治完成数不少于已排查总数的45%。(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6. 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制定增殖放流方案,有序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蒙城县芡河青虾鳜鱼保护区内水生生物物种保护。(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

17. 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强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水土保持监管全覆盖。推进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常态化开展遥感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开发区范围内水土保持区域监测,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18. 加强湿地修复保护。落实《亳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17—2030年)》,湿地保有量保持稳定,湿地保护率达52%,认真做好2023年度国家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价。加大现有湿地保护力度,使我县湿地保护率稳定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重点做好北淝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压实湿地公园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推进人防技防相协同,全面提升湿地管护水平。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抓好蒙城县北淝河湿地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县林业管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19. 加强生态流量管控。严格落实管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涡河生态流量监测、预警、调度等工作,保障市界断面—蒙城闸不低于2.5m3/s下泄基本生态流量。(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蒙城闸管理处)

20. 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全面落实《安徽省级幸福河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亳州市实施幸福河湖示范建设行动方案》(亳总河长令3号),完成省级幸福河湖1条(个)建设任务。完成设立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的河湖、列入第一次水利普查河湖名录的河湖健康评价,同步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牵头单位:县河长办,责任单位: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六、加强措施保障

21. 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及时将河湖长调整到位,及时将河湖长公示牌规范到位,及时将河湖长职责告知到位。推动各级河长湖长以会议部署调度、发布总河长令、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专项行动、实施“一河(湖)一策”、推行联防联治、开展巡河护河、组织考核述职等形式,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巡查履职提醒机制,加强河长履职情况考核,对履职不到位或考核不合格的,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牵头单位:县河长办,责任单位: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22. 加强考核激励。强化工作考核和正向激励,推行下级河长湖长向上级河长湖长述职制度,对年度县级河长制工作成效、县级河长履职情况、县级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实行激励,适时开展县“优秀河湖长”表彰工作。(牵头单位:县河长办,责任单位: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23.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河道管理保护法律法规与成效宣传。将河道保护教育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节水等绿色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河道保护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河道保护志愿者队伍和志愿服务组织。(牵头单位:县河长办,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