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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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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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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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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是否真实完整。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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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予上报的;
2.对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准予受理、准予上报的;
3.未严格审查上报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在上报材料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工作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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