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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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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1565978M/202402-0000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给付分表(分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索引号: 11341622MB1565978M/202402-0000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给付分表(分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给付分表(分目录)
发布时间:2024-02-02 10:16 信息来源: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落实生活补助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及社保发放有误的及时调整,不调整的予以追责。
2.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监管不到位的予以追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应相应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测算出补助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发放给予遗属;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抚恤金的;
3.截留、挪用、私分抚恤金的;
4.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现役军人死亡的时间及其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现役军人遗属补助金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批发放,不得拒绝;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留存发放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补助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抚恤金的;
3.截留、挪用、私分抚恤金的;
4.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