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16:25
信息来源: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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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说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亳人社秘〔2022〕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5年3月18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
2019年9月16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县委编办收到文件后,组织人员进行学习、研讨、任务分解。
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2月3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征得意见0条,采纳0条。
2023年11月20日,开始起草文件相关内容。
2023年11月30日,开会研讨具体细则,并进行相关修改
2023年12月5日,报县政府按照程序运转公文。
2023年12月18日,县政府印发《《蒙城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蒙政秘〔2023〕55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意义: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总体考虑:2023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水平在三县一区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参保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20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始起草文件内容,2023年12月11日组织召开座谈会,参考周边城市市政策,并广泛征求了各县直单位及群众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2023年12月18日实施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更好推动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以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待遇领取水平。
五、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
3、缴费补贴。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
4、丧葬费补助。对参保人员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死亡后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中扣除),丧葬补助金由县财政承担。
5、保障水平。①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缴费期不满15年的,应逐年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2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③鼓励长缴多得,对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姓名、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姓名:闵璐
政策咨询电话:0558-7696126/769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