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2024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蒙城县2024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大盘香)工作方案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蒙城县2024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禁止销售燃放时段、区域内无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时段及区域
(一)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时段。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我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东外环以西的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
2.各乡镇(街道)区域内的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航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水利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托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旅游景区、山地、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入库和批发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台账管理。严禁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县应急局;配合单位:县供销社)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管理。严格把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实行限量审批,严禁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审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年度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当年度不得审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县应急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日常监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供应、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县应急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四)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的监督管理。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排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四、任务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负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制定包保网络,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各项工作。全县各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系统及主管行业领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开展禁燃禁放时段、区域巡查,做好烟花爆竹(大盘香)禁燃禁放宣传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
县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及属地查处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负责网上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的收集和有害信息处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和依法打击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等行为,积极宣传禁燃禁放政策,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大盘香)销售燃放巡查,加大非法流动摊贩管理,及时将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企业、商户相关信息移交应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向企业、商户宣传禁燃禁放规定,告知企业、商户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依法查处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行为,及时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商户相关信息移交应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禁燃禁放区域内建筑工地的禁燃禁放宣传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燃禁放有关规定。
县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督促禁燃禁放区域内物业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燃禁放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合应急、公安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巡查。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放规定,劝阻群众在殡仪馆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禁燃禁放教育。
县财政局:负责禁燃禁放工作经费保障。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通过向群众发送公益短信等方式宣传禁燃禁放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蒙城县2024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印发《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通告》,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宣传车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由县禁放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同县绩效评价中心在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时段开展督导检查,定期编发督查通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