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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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1-00069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4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日期: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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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43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日期: 2023-1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43号
发布时间:2023-11-16 16:02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4**********C03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葛**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牛群商贸城********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2023年10月24日15时06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李宝嘉(1203022****)、方炜(1203022****)来到位于蒙城县牛群商贸城A3区16-17号的蒙城县**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向该店法定代表人葛**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葛**现场无法提供。经查,该店货架上销售有37册《学前描红系列-拼音描红》、22册《学前描红系列-汉字描红》、22册《幼小衔接描红·汉字描红》、13册《小手学画·动植物篇》,共计94册出版物。该店法定代表人葛**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领导请示,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共计94册出版物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取证。法定代表人葛**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10月24日15时28分结束。

2023年10月24日对此进行立案,并在2023年10月26日向蒙城县**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3年11月1日其法定代表人葛**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1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蒙城县**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2023年11月7日向蒙城县**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蒙)文综罚告字〔2023〕F-000043号)。截止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102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文书编号为(蒙)文综封(扣)字〔2023〕第C-000043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文书编号为2023-43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取证照片四张。4、蒙城县**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同时参照《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参照《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违法经营图书50册以下、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社会危害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处罚款。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94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1203022****)                

联系电话:0558-3062371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