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执法结果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2-0023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3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2-0023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3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38号
发布时间:2023-12-22 16:13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蒙城县***************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3***************96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你(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一案,经调查: 

2023年9月15日,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接蒙城县公安局《关于移交******KTV违法线索的函》,具体内容是:蒙城县公安局接到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书,要求对******KTV存在未成年陪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经调查发现该场所的未成年陪侍违法犯罪行为被蒙城县公安局查获并立案侦查,该案移送起诉后由蒙城县人民法院对该场所组织未成年从事营利性陪侍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场所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应由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因发证机关为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现将该线索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作出处理。

2023年9月18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县******娱乐部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对蒙城县******娱乐部法人李**、行政经理李**2人的调查询问及调取涉案5名未成年人户籍信息,并结合县公安局移交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蒙城县******娱乐部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蒙城县公安局移交材料:(1)《关于移交******KTV违法线索的函》1份;(2)《受案登记表》1份;(3)《蒙城县公安局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立案决定书》1份;(4)《蒙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1份;(5)蒙城县公安局对张**(共5页)、张**(共6页)、杨**(共5页)、刘**(共5页)、田**(共6页)等5名未成年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6)蒙城县公安局对蒙城县******娱乐部法定代表人李**《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1份、对蒙城县******娱乐部行政经理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7)《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皖1***刑除140号)1份;(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法条1份,证明蒙城县公安局对蒙城县******娱乐部检查时,该娱乐部正在对外营业,并证实该娱乐部存在有偿陪侍行为,其中有5名未成年人参与有偿陪侍,违法情节严重。2、蒙城县******娱乐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蒙城县******娱乐部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蒙城县******娱乐部法定代表人李**《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各1份、对蒙城县******娱乐部行政经理李**《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共6页)各1份及张**、张**、杨**、刘**、田**5名未成年人《户籍证明》5份,证明蒙城县******娱乐部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

2023年12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3年12月11日,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本案行政处罚事宜进行了集体讨论。

蒙城县******娱乐部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蒙城县******娱乐部有组织的向消费者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同时为陪侍人员从事陪侍行为提供便利,且陪侍人员中有5人系未成年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之间相互验证,情节严重。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蒙城县******娱乐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金的,不再给予罚款。

蒙城县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8月3日对蒙城县******娱乐部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判决(均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行政经理李**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处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处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判处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判处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

综上,不再给予蒙城县******娱乐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处罚。

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吊销蒙城县******娱乐部《娱乐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