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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双涧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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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42E/202312-0006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双涧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力和责任清单】蒙城县双涧镇2022年权责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8 发布日期: 2023-12-08
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42E/202312-0006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双涧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力和责任清单】蒙城县双涧镇2022年权责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8
发布日期: 2023-12-08
【权力和责任清单】蒙城县双涧镇2022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08 19:34 信息来源:蒙城县双涧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和责任清单】蒙城县双涧镇2022年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事项
名称
1 行政审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村建设规划审批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审批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审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审批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31532;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td>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手术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并发症病例,核对病情信息。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强制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大气污染进行监控。2、决定责任:对大气受到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采取必要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34892;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34892;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34892;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34892;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电力设施进行监控和告示。2、决定责任:对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划的,采取必要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34892;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34892;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34892;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34892;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防汛工作进行监管。2、决定责任:对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采取必要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34892;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34892;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34892;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34892;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7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地质灾害险情工作进行监管。2、决定责任: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安全转移,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34892;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34892;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34892;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34892;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监控责任:依法对所辖区禁止毒品种植工作进行监管。2、决定责任:发现非法种植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34892;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34892;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34892;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一条?#34892;政机关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 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3 行政确认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确认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所对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及行使诉权的期限)。4、执行责任: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监督:加强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1、受理责任:告知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9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权力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四十八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1 其他权力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3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调解解决意见,信息公开。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4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权力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46 其他权力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47 其他权力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发展规划。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则。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2 其他权力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国土局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权力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管理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规划区内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负责本边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不能责令退回的;
2、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发生三类疫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五)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六)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七)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其他权力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1、报告环节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执行环节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有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3、事后监管责任:对重大疫情发生后的事后监管。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1、报告环节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执行环节责任: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有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重大疫情发生后的事后监管。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1、对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2、组织本区域内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五)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六)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七)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61 其他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协助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制止责任: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立即制止。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报告责任: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报告。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其他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1.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2.捕杀责任:捕杀辖区内的狂犬、野犬。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其他权力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协助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2.预防责任: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3.控制责任: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4 其他权力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1.实施责任: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2.管理责任: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3.制止责任: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方案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方案复印件。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其他权力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保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批评教育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70 其他权力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督促履行裁决决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其他权力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保护权益责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保障安全责任: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1.批评教育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1.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应进行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2.保障责任:保障辖区内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权力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权力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其他权力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一)使用各种水源;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77 其他权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其他权力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其他权力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其他权力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其他权力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其他权力 汛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3 其他权力 汛期防汛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其他权力 在紧急防汛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非常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5 其他权力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其他权力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7 其他权力 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1、催告环节责任: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3、执行环节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8 其他权利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组织宣传职责:加强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2、协调工作职责:积极协助抗旱工作的具体落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其他权利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0 其他权利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 其他权利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其他权利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组织宣传职责:组织开展宣传普及应急知识。2、应急救援演练职责:加强进行必要的急救救援演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其他权利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根据实际情况,向 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珍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地块的,事后应急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1、应急处理职责:制定临震应急预案。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2、组织避震职责:及时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3、避震物资准备职责:组织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其他权利 按照地震应急 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1、信息发布职责: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2、组织防范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3、安抚稳定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抗震防震知识。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其他权利 地震灾情后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1、报告职责:及时上报灾情。2、指导生产职责: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组织指导灾区灾后重建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其他权利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是 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1、巡回检查职责:组织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2、上报灾情职责:将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其他权利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1、环境质量监控职责: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环境质量保护职责: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3、组织开展宣传职责: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其他权利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1、宣传教育职责: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2、具体落实职责:积极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其他权利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其他权利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治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 其他权利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防范教育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3、宣传教育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