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403-00165 组配分类: 营业性演出审批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403-00165
组配分类: 营业性演出审批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11 15:56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办理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以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5.如有未成年参加营业性演出,因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日期、内容等);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该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9.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英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类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办理地点:蒙城县齐山南路138号蒙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南一楼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58-3062386
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选择该事项申请办理;
2. 受理: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
3. 办结:对符合办结条件要求的及时办结。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