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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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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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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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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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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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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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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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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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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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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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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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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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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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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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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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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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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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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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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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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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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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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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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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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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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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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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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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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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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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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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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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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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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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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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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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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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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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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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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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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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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