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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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457/202403-00030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执法职责】蒙城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8 发布日期: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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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蒙城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执法职责】蒙城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8
发布日期: 2024-03-08
【执法职责】蒙城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4-03-08 09:21 信息来源:蒙城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行政执法职责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城乡河道水系连通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照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境内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和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承担本单位依法行政推进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及其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落实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决定等法律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10余部行政法规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多个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水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水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其他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

电话:0558-76231690558-7623897

五、执法结果

网站即时公示、发放告知书。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