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MB1754373A/202311-00025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城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索引号: | 11341622MB1754373A/202311-00025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城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单位: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可以协同的部门 |
年度检查时间和频次 |
备注 |
1 |
1、违法建设管控情况; 2、牛皮癣小广告清理情况 3、环境卫生保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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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厂区管理是否规范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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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道路清扫保洁合同履行情况; |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发[2005]5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
4 |
1、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是否清扫到位2、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有没有清扫到位3、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情况,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1、垃圾转运是否及时;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
5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3条第3款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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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是否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2、是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严格按照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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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B50028-2006)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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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苗木养护 |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
县城市管理局 |
2023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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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填报单位: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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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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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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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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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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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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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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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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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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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学一项、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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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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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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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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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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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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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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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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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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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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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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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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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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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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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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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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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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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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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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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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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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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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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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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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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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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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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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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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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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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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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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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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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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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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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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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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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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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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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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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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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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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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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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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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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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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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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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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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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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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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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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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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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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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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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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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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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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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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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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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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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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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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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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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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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主动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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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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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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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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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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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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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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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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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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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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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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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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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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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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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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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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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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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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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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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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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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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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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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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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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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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5套以下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预付款,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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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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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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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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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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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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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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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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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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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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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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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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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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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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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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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相对人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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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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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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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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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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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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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六)项、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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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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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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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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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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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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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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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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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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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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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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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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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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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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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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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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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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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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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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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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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六)、(八)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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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
1.当事人因寻人而设置的“寻人启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在沿街建筑物上设置“店面转让”“房屋出租”“招聘”等内容的经营性宣传广告,广告总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或设置数量在2个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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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1.擅自在城市次街道、背街后巷和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影响交通和市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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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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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蒙城县城市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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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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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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