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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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306-00150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强制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9 发布日期: 2023-06-19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429H/202306-00150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强制目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9
发布日期: 2023-06-19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强制目录
发布时间:2023-06-19 16:04 信息来源:蒙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蒙城县发改委行政强制目录(2022年本)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