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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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309-0007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陈##加油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汽油行政处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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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陈##加油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汽油行政处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以案释法”—陈##加油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汽油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8 18:12 信息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供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杨泽林

审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李梅

检索主题词: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加油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汽油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616日,自称是安全生产杂志社张记者举报反映许疃镇西街路北##加油站没有销售资质但储存大量汽油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隐患,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如下:该加油站有营业执照,名称:蒙城县陈##加油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K。经营范围:成品油零售,润滑油销售等;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主要从事柴油零售业务,证书编号:皖1##8号,有效期:202057日至202556日。在该加油站加油区有加油机一台,南侧有加油枪一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北侧有加油枪连接装置但未连接加油枪,罐区有2座油罐,罐区西侧油罐储存的油品经现场初步判定为柴油,东侧油罐为空罐,罐区外北侧有一座油罐,罐内储存的油品经现场鼻闻目测初步判定为汽油,经聘请石油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将违法经营汽油542升(含抽样取证2升),依法扣押于蒙城县石油公司专库内。

调查与处理

询问现场负责人马#了解到,该公司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3620日陈##来执法大队配合问话,经过调查陈##本人承认进了1000多块钱的汽油,约400公斤,66日卖了100块钱汽油。202374日我局将抽取油品样品送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分析鉴定,2023714日接到鉴定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该样品闭口闪点<40,为危险化学品。  

通过以上检查调查材料及鉴定结果,查明并认定蒙城县陈##加油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汽油行为,并获取违法所得壹佰元。

2023616日,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汽油伍佰肆拾贰升,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

蒙城县陈##加油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汽油伍佰肆拾贰升,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属于国家限制性许可范畴,该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汽油经营,其行为必然存在违法性。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按下

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交依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两高联合印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因为其本身的特性,导致国家对于危化品的经营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要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够经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危险品事故发生,给国家和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些血淋淋的教训给了我们深刻反省,对于危化品经营我们国家是十分重视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财产损失或者说是人员的伤亡,所以国家对这方面在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严格,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率》中的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不允许未经过许可就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以及经营的,并且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没有证件经营就是违法行为,是要根据法律付出相对应的代价的。强化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