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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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308-00053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赵##违法经营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22 发布日期: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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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以案释法”—赵##违法经营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22
发布日期: 2023-08-22
“以案释法”—赵##违法经营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发布时间:2023-08-22 10:08 信息来源: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

案例报送单位: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供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杨泽林

审稿: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李梅

检索主题词: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违法经营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违法经营汽油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位于蒙城县葛桥职中东门东侧院内东南侧停放一辆油罐车,该油罐车方向盘座位一侧安装有小型加油机一台,加油机安装有加油枪,加油机仪表盘显示加油升数为125.77升,加油金额830.08元,单价为6.60元;车主赵##现场提供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到期未申请换证。2023年5月31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该油罐车加油机对油罐内的油品进行抽取,抽取油品348.7升并依法实施了扣押。5月31日下午,在执法大队311办公室对赵##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中赵##承认上述违法储存汽油及向无人机售卖汽油等行为是个人行为。通过以上检查调查材料及鉴定结果,可以认定赵兴宝存在违法经营汽油行为。

【案件调查与处理】

##违法经营汽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0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意见:2023年9月6日,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听证程序: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赵##提出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认定赵##违法经营(储存)汽油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条第三款规定,赵##违法经营(储存)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属于国家限制性许可范畴,该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汽油经营,其行为必然存在违法性。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按下

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2.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因为其本身的特性,导致国家对于危化品的经营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要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够经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危险品事故发生,给国家和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些血淋淋的教训给了我们深刻反省,对于危化品经营我们国家是十分重视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财产损失或者说是人员的伤亡,所以国家对这方面在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严格,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率》中的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不允许未经过许可就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以及经营的,并且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没有证件经营就是违法行为,是要根据法律付出相对应的代价的。强化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