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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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304-00462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李某破坏耕地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2 发布日期: 2023-04-12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304-00462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以案释法】李某破坏耕地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2
发布日期: 2023-04-12
【以案释法】李某破坏耕地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14:41 信息来源: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家住蒙城县岳坊镇某行政村村民李某近一时期颇为烦恼。进入梅雨期,不停的下雨,由于自家宅基地势较洼,院内积水较多,倒灌房内,致使无法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李某决定抬高院内的地势,然而从哪能搞到土呢?李某想到了自己所承包的位于庄南头的那块村民组找补的零星耕地。这几分耕地一年也收成不了多少粮食,索性将土拉回家中垫院子,土挖走后,还可以在上面栽种杨树,岂不一举两得。天一开晴,李某就找来了几位亲戚帮忙拉土垫院子,谁知刚拉两车土,就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坊中心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向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法律条款,使李某意识到自已所犯的错误。李某当即决定将已拉回的两车土重新拉回地里,回填土坑,恢复土地原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李某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不再给予李某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擅自在可耕地上取土的行为属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止在耕地取土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违法当事人主动改正,对于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基层村干部更应该带头守护好耕地,而不能像本案当事人成为反面典型。土壤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受到岩石风化、生物作用、地形和水文过程以及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土地的耕作层被破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壤肥力和质量明显下降,无法维持种植功能,恢复时间将十分漫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占用耕地取土,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会同相关部门守护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守护好宝贵的粮食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