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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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212-00247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2年以案释法案例(五)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1 发布日期: 2022-12-21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212-00247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2年以案释法案例(五)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1
发布日期: 2022-12-21
2022年以案释法案例(五)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2-12-21 17:25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审稿: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经调阅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BG22-0804)和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污水总排口2022年7月4日13:00-16:00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7月4日13:14、14:00未开展采样、分析,伪造了pH项目监测数据。

【调查与处理】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8月28日、9月2日分别对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证实了安徽新力公司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14:00在蒙城环蒙申辩的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污水排口现场未放置采样设备、未开展水质采样分析,伪造了pH项目监测数据的事实。

2022年9月2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0月28日下达了《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2〕44号),

2022年11月8日,我局向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达了《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2〕44号,责令其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安处以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1、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45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

证据1: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张*安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2: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3: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1212050437)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事实。

证据4:2022年8月28日,我局对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提取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BG22-0804)1份、《2022年年度监测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BG22-0804)的事实。

证据5:2022年8月28日,我局对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环保主管邵子祥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并在2022年7月4日开展比对监测的事实。

证据6:2022年9月2日,我局对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样员方*彬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样员方*彬、吴*于2022年7月4日对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在13:14、14:00未开展采样、分析,伪造pH监测数据的事实。

证据7:2022年9月21日,我局对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安、胡*松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松为公司技术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8:2022年9月2日,我局对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2022年7月4日13:08分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样人员到达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污水排口在线站房,2022年7月4日13:14、14:00在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污水排口现场未放置采样设备、未开展水质采样的事实。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大道198号E-12)为送达地址,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文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能证实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2、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2-3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裁量起点20%,裁量百分值总和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0万=10万元。2022年11月8日,我局向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达了《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2〕44号,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裁量起点X= (法定最低罚款 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20%;罚款金额=[X+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20%×(1-20%)]×100000=36000元。我局决定对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安罚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少数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环节中“动歪脑筋”“钻空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信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信息互通,完善案件移送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议和移送、办案时限等方面,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积极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推动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测相关工作,是营造主动守法环境有力抓手,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化监测服务市场活力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