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执法结果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6-0025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一)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一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27 发布日期: 2023-06-27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6-00250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一)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一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27
发布日期: 2023-06-27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一)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27 17:23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审稿: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一案

【案情简介】

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

【调查与处理】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315日和320日分别对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蛋鸡约10000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

2021517日,我局以书面形式下达了《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3)09),告知该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养殖场未在达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2021年5月26日,我局对该养殖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向该养殖场下达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9号),经研究决定对该场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9号提供的证据材料:

证据1: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20233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现场检查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蛋鸡约10000 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上坑内的事实。

证据3:2023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经营者尹宗宝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蛋鸡约10000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的事实。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3315日,我局对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明了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蛋鸡约10000 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养殖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王路、邓文明、蔡洪峰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均证实了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等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事实,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 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4通用裁量表,经研究决定,我局对该养殖场处3000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蒙城县王集乡尹宗宝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将养殖粪污排放到养殖棚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足可见该养殖户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需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养殖业主环保主体意识,使养殖场、养殖户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环境监管,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有效推动养殖业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