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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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7-00216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二)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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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二)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二)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3-07-28 17:21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大队                     

审稿: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安徽茂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调查与处理】

2023年5月1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安徽茂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利用无人机巡航发现,该公司场地内存在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环境污染行为。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3]6号)告知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2023年5月30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6号),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6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和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施龙和张云雷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5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分包的安徽茂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3:2023年5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经理施龙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安徽茂亚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土方工程发包给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分包的安徽茂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4:2023年5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分包的安徽茂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5:2023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张云雷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安徽茂亚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土方工程发包给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分包的安徽茂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茂亚新材料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亳州市建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土方工程发包给你公司的事实。证明了由你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土方开挖、装车外运和施工中环境保护的事实。

证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蔡正光、张旭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安徽茂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颗粒钻石及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土方工程的施工工地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亳州市华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30日,经研究决定,我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6号),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1、装备现代化,精准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快速发现违法线索,以科技赋能执法,实现高效、精准。

2、工业生产活动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应该立即改正,如果不及时整改,就会受到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