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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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7-00217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四)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2 发布日期: 2023-07-22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7-00217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四)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2
发布日期: 2023-07-22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四)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3-07-22 17:18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审稿: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案情简介】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侧厂区地面露天晾晒骨粉原料,产生的恶臭气体直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周边恶臭气体气味刺鼻,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调查与处理】2023年6月1日、6月3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利用无人机巡航发现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侧厂区地面露天晾晒骨粉原料,产生的恶臭气体直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周边恶臭气体气味刺鼻,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等环境污染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2023年7月3日,我局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3]14号)告知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7月14日,我局向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一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我局向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14号)中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你公司法人代表李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李伟的身份信息的事实;你公司生产厂长严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任职证明1份,证明了严峰的身份和任职情况的事实。

证据 2: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证明了你公司在原料、产品储存和加工环节均有少量恶臭产生,应当对原料和产品密封储存,生产时加强车间密闭,通过屋顶抽气的方式排放,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事实。

证据3: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南侧厂区地面露天晾晒骨粉原料,产生的恶臭气体直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周边恶臭气体气味刺鼻,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事实。

证据4: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李伟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南侧厂区地面露天晾晒骨粉原料,产生的恶臭气体直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周边恶臭气体气味刺鼻,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事实。

证据5:2023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厂长严峰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南侧厂区地面露天晾晒骨粉原料,产生的恶臭气体直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周边恶臭气体气

味刺鼻,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事实。

证据6: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利用无人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南侧厂区地面露天晾晒骨粉原料,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赵明、王永辉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均能证实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南侧厂区地面露天晾晒骨粉原料,产生的恶臭气体直接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周边恶臭气体气味刺鼻,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等环境污染行为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3]14号)告知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安徽绿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该公司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妥善处置,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臭气对环境的污染,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不得造成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2、装备现代化更精准,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快速发现违法线索,以科技赋能执法,实现高效、精准。

3、工业生产活动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应该立即改正,如果不及时整改,就会受到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