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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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9-00174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五)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309-00174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五)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五)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17:17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队    

审稿: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韩军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调查与处理】

2023年8月11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养殖,建有12个养殖大棚,设计年出栏1.7万头育肥猪,在2023年6月进行粪污还田作业时,部分粪污排放到厂区外西侧和北侧地头沟内,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9月1日,我局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蒙)罚告[2023]26号)告知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9月11日,我局向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26号),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3]26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你公司总经理张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关系证明1份;副总经理刘杰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关系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张凯和刘杰文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建有12个养殖大棚,设计年出栏1.7 万头育肥猪,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典型案例视频显示,你公司厂区外西侧和北侧地头沟内有大量水,呈黑色,有粪污的事实。

证据3: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总经理张凯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张凯在2023年6月进行粪污还田作业时,部分粪污排放到厂区外西侧和北侧地头沟内,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已对排放到地头沟内的粪污进行了清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4: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刘杰文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在2023年6月进行粪污还田作业时,部分粪污排放到厂区外西侧和北侧地头沟内,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已对排放到地头沟内的粪污进行了清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证据5: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典型案例视频和督察人员拍摄的视频刻录的光盘1份,证明了2023年6月4日你公司厂区外西侧和北侧地头沟内有大量水,呈黑色,有粪污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王运坡、蔡正光、张旭的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均能证实蒙城县襄蒙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污染境的行为存在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三千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畜禽粪便如若处理不当,集中倾倒不仅极易污染土壤,且容易渗排污染水体和大气。如用于施肥也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如若不规范处置畜禽粪便,相关养殖业主必将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