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执法结果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212-00246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2年典型案例: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6 发布日期: 2022-12-26
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212-00246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2年典型案例: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6
发布日期: 2022-12-26
2022年典型案例: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2-12-26 17:12 信息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检索主题词: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件名称】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典型意义】

少数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环节中“动歪脑筋”“钻空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信力。

【案情简介】

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经调阅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BG22-0804)和蒙城环蒙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污水总排口2022年7月4日13:00-16:00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7月4日13:14、14:00未开展采样、分析,伪造了pH项目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2-3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裁量起点20%,裁量百分值总和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0万=10万元。蒙城县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2、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计算核定裁量起点X= (法定最低罚款 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100000)×100%=2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20%;罚款金额=[X+ (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20%×(1-20%)]×100000=36000元。我局决定对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苏安罚款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以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跟踪线索深挖违法行为。本案是在调查其他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深入挖掘,最终查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注重监测量的测算核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安排了多项监测任务,但在监测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按规范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存在未实际参与监测而出具检测报告的可能性。因此,对监测人员的工作量的测算核查,是发现违法线索和收集证据的重要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