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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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0-00141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从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看无证经营音像制品处罚问题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5 发布日期: 2023-10-25
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0-00141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从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看无证经营音像制品处罚问题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5
发布日期: 2023-10-25
以案释法案例——从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看无证经营音像制品处罚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25 16:25 信息来源: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供稿:     蒙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陈默         

审稿: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冯皎                                    

检索主题词: 祁永良  音像制品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祁永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看无证经营音像制品处罚问题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5日,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县漆园街道郭寨305省道路边的流动摊点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祁永良在该汽车后备箱内经营CD光盘等物品。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祁永良销售《音像制品CD》442份,并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祁永良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执法人员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查封(扣押),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取证,当事人祁永良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调查与处理】

    202391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祁永良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向祁永良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天下午当事人祁永良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祁永良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的相关文书材料、取证照片予以认可并签字。2023年9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2023年9月25日和10月11日分别向当事人祁永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没收《音像制品CD》442份;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2023年10月23日,祁永良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祁永良在该汽车后备箱内经营CD光盘等物品,并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并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三部分涉及音像制品部分违法行为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假冒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当事人祁永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三部分涉及音像制品部分的规定。                                                  

    二、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祁永良销售《音像制品CD》共计有442份,其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其中,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5000张(盒)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祁永良销售《音像制品CD》442份不符合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不适用以上情形。                           

    三、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祁永良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1、没收《音像制品CD》442份;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三部分涉及音像制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经计算祁永良违法经营额为1470元左右不足一万元,又因其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故适用“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情形。                                                  

【典型意义】

    祁永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一案,是一个很好了解无证经营音像制品的生动案例。在如今新兴类型与传输接受手段的影响下,加上自身传统音像产业类型缺乏创新发展,音像制品行业发展有所局限,在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音像制品的案件数量不多,以此案例为契机,可以让公众更深入了解这个既陌生又熟悉的行业,增长音像制品相关的法律知识。该案例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度。在祁永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活动一案中,执法办案人员坚持普法全覆盖原则和普法与执法紧密结合原则,始终把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之中,将执法过程同时作为普法过程,向当事人祁永良普及音像制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了执法对象的守法意识。二是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拓宽法律宣传渠道、推进“以案释法”工作进提质增效。以案释法工作方式是推动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强有力措施,更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通过典型案例向公众传达其中的法律条文、法律推理和法律方法,帮助公众理解法律规定、树立法治思维、形成法治理念,教育和引导公众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进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普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